根据2010年6月5日 苏高法[2010]280号文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一)报警、接警、出警记录;(二)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加害人保证书、手机短信;(六)社区、妇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材料;(七)其他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