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问题,《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该法实际上规定了四种医疗损害: 第一,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该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给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该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因医方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医方为患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该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四,医方泄漏患者隐私给患者造成的损害,该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前所述,严格来说,医疗损害应当是医疗行为本身所造成的损害,而随着患者知情同意权日益受到重视,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也可纳入医疗损害的范畴。而因医方向患者提供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以及医方泄漏患者隐私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则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两种损害实际上并非医疗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前,我们将前一种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定性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后一种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则定性为“隐私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