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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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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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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用难题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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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医疗纠纷审判中,法官往往遇到适用法律的困惑。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统一,使得医患双方各抒己见,难以达成共识,也增加了法院适用法律的难度。 首先,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人们对此固然没有异议,但对于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患者一方往往要求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而医疗机构一方则要求完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赔偿,对此,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 其次,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也均有不同的观点。 最后,在医疗纠纷审判中,有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适用,也都各有所据,各执一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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