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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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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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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认定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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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耕第32条因虐待引起的的法定离婚理由,只能限于夫妻之间虐待,即只限于受配偶虐待,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虐待,以及夫或妻被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或者夫或妻虐待其他家庭成员,均不能构成法定离婚理由。如果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虐待,夫或妻被其他家庭成员虐待或者夫或妻虐待其他家庭成员,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应适用“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 对于受配偶虐待引起的离婚,是否受情节轻重的影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设立限制条件,不论虐待情节轻重,都可以离婚。这是不科学的。对因虐待引起的离婚,将来修改婚姻法应设立一定的限制条件,即虐待应达到不堪同居之程度,方能成为法定离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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