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0月31日16时,患者王某某因甲胺磷中毒至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时体格检查:T:36.5℃,P:80次/分,R:20次/分,BP:130/80mmHg,神志浅昏迷,全身散发农药味,呼吸急促,平车推入病房,查体不合作。…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干少许细湿罗音,HR:156次/分,心律齐…
出院经过:患者入院后急查血胆碱酯酶8u,血WBC 17.1×10^9/L,予以静脉置管、急诊血液灌流、解毒、补液、加速毒物代谢、营养支持等治疗,住院2周后复查血胆碱酯酶15u、WBC 11.59×10^9/L,目前阿托品用量0.5mg q4h,住院期间检查肾功能、尿常规结果正常,患者要求出院,建议回家后继续治疗:阿托品根据病情逐渐减量直至停药,用药期间注意呼吸。
于 11月15日出院,出院时情况:神志清楚,呼吸平稳,自动体位,查体合作…辅助检查:暂缺。
患者出院后自觉左上肢及右下肢麻木,伴左上肢活动后皮色变红,肿胀。患者多次至全椒县人民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南京鼓楼医院进行检查就诊。患者因上述病因多次中途中断所从事的工作, 12月2日全椒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印象:1、腰4/5椎间盘轻度突出;2、腰5两侧隐窝狭窄;3、腰椎右前方条状金属致密影。在当地卫生部门协调下,医方承认患者体内金属导丝为 10月31日医方为患者行透析时所遗留,期间医方陪同患者就诊,并支付了相应的治疗费用。
1月20日患者入住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入院诊断:腔静脉异物。1月20日胸部正位放射学诊断:1、双肺纹理稍增多。2、胸部正中导管影,请结合临床。于2015年1月21日行腔静脉异物取出术,手术经过记载:…透视下见胸腹部两根长导丝留置于体内,远端一根位于L2上缘至耻骨结节,长约80cm,远端导丝尾端附近还有一长约3cm短导丝伴行。近端一根位于左侧锁骨水平至L1下缘,长约100cm。导入0.035超滑导丝,引入三环抓捕器,反复尝试成功抓捕到上端导丝尾端,将其从左侧股静脉鞘拉出体外,见导丝已变形。透视下胸部未见异物,腹部仍见导丝在位,导丝头端L1上缘有一段长约5cm细导丝残留,考虑为上缘导丝的中间残留物。同样方法穿刺右侧股静脉并置入6F短鞘,以三环抓捕器反复尝试均未能捕捉到两根导丝的头端,多角度投射造影显示:两根残留导丝均贴壁,未能与抓捕器交汇。以利多卡因局部麻醉右侧股静脉体表投影区周围皮肤及皮下组织,沿股静脉走形方向纵行切开皮肤约3cm,暴露右侧股总静脉,两端以吊带悬吊备用,取出短鞘,透视下以分离钳反复夹取导丝,未能成功。患者诉不能耐受手术,故终止手术。
1月23日腹部正位放射学诊断:右侧脊柱旁条形致密影,建议CT检查。于2015年2月2日出院。
4月8日患者再次入住上海长征医院,诊治情况: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超声(常规心脏)( 4-13)检查结果:轻度肺动脉高压伴三尖瓣轻中度反流。普放(腹部)( 4-10)检查结果:腔静脉异物,请结合临床。普放(胸部)( 4-10)检查结果:1、左侧中量胸腔积液。2、约胸9水平右前方致密影。考虑患者手术风险巨大,存在大量出血严重可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至死亡可能,暂不予以手术治疗。于 4月16日出院。
5月11日患者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门诊诊断:静脉异物。安排住院治疗,诊治经过:入院后完善检查,下腔静脉、髂静脉、下肢静脉超声提示:静脉内异物,无明显血栓形成,管腔尚通畅。心脏超声提示无明显异常。胸腹平片( 5-13)提示:静脉内异物,近心端较细短导丝较 1-23平片有位移(1-23异物位于胸11-12水平,5-13异物位于胸9-10水平)向近心端移动。讨论后考虑手术取出异物难度很大,成功率较低,手术风险大,易出现肺梗塞等并发症,目前我科暂无法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
出院诊断:1、下腔静脉、右侧髂静脉内异物;2、左侧胸腔积液;3、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出院医嘱:1、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0.1g 1/d,预防静脉血栓;2、可间断口服止疼药物治疗;3、定期复查胸、腹平片,观察异物位置。
二、【诉讼委托】
患者至南京咨询医疗专业律师刘汝军后,遂办理委托手续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 1、医方在透析治疗过程中未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致使金属导丝断裂并留置在患者体内。
2、患者出院时未完善相关检查(胸、腹摄片等)。
3、未向患者及家属告知金属导丝留置在患者内这一事实,侵犯患者知情权,导致患者忍受多年痛苦并且未能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生命危险随时可能发生。
三、【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中法院委托南京市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明确:1、根据现有资料,滁州第一医院对患者行股静脉置管术可行,但将导丝遗留其体内存在不当;既未告知患方风险、亦未及时采取措施取出,存在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腔静脉内导丝存留之间存在主要、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85%-95%。
四、【裁决结果】
代理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患者的原发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参与度,完全是医方医生违反了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不当,致使多根金属导丝留置患者体内。且医方在术后并未将实情向患者告知,患者一直被蒙在鼓中,四处求医,最后才发现真正的实情。现患者生命正受到严重的威胁,失去工作能力,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因甲胺磷中毒至滁州第一医院就诊,该院对患者行股静脉置管术虽可行,但将导丝遗留在患者体内存在不当;导丝遗留在患者体内后,该院既未告知患者相应的风险,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取出导丝,存在医疗过失;且该院的医疗过失与患者腔静脉内导丝存留之间存在主要、直接因果关系。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滁州第一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滁州第一医院的过错程度及鉴定机构建议的医疗过失参与度,滁州第一医院应承担95%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