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1月28日,患者因“哺乳期后闭经伴泌乳8月,间断性呕吐1月余”至脑科医院处入院治疗,查体:患者神志清,精神可,言语可,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 0mm,对光反应灵敏,双眼视力视野粗测正常,双侧额纹及鼻唇沟对称,口角无歪斜,伸舌居中,四肢肌力5级,四肢肌张力正常,感觉、共济正常,颈软无抵抗,脑膜刺激征阴性,病理征未引出。辅助检查:外院头颅MRI提示:鞍区占位,考虑垂体大腺瘤。入院诊断:鞍区占位性病变。入院查体: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激素组合提示:三碘甲状腺素(T3) 1.27 nmol/1,垂体泌乳素1848.0 mIU/L, 蝶鞍CT提示鞍区占位,考虑垂体腺瘤。胸部CT未见异常。头颅MRI示鞍区占位性病变,考虑垂体大腺瘤。于2018年12月4日在全麻下手术,手术名称: 1.垂体瘤全部切除术,经鼻入路。术后诊断: 1. 垂体瘤。
手术经过: 1、全麻后,仰卧位,头后仰,鼻腔及术野消毒铺巾。2、显微镜下,经右侧鼻腔,置入Hardy撑开器,鼻中隔粘膜切开、折断骨性典中隔后,将双侧粘膜向外侧分离,置入牵开器,显露双侧蝶窦前壁,辨认蝶窦开口后,咬除开口以下蝶窦前壁骨质(约1.5×1.5cm)和蝶窦分隔,进入蝶窦,剥离开蝶窦粘膜,见鞍底骨质下陷凸入蝶窦腔内,蝶窦腔不大。凿开并咬除鞍底骨质,鞍底开窗约1.3×1.2cm,穿刺鞍底硬膜,未见活动性出血,放射状切开硬膜,见鞍内灰白色肿瘤组织、质地软、血供丰富,术中诊断为:垂体瘤。以刮匙分别从下方、两侧和上方刮除少许肿瘤,镜下全切切除肿瘤约2.5×2.0×2.0cm,切除上部肿瘤时出现脑脊液漏,予明胶海绵、液体明胶压迫止血,并予脂肪块(右侧大腿前部另行4cm切口,取皮下脂肪)填塞于鞍内,用生物蛋白胶(护固莱土)封堵鞍底硬膜口,其外用人工脑膜(天义福4.5×4.5cm)修剪成合适形状修补鞍底,蝶窦内填塞明胶海绵,鼻中隔粘膜复位、双侧鼻腔填塞凡士林纱条(左3右4)。3、手术过程顺利,术中患者生命体征稳定,麻醉满意,出血约100ml,未输血。手术标本送做病理检查,病理结果提示:垂体瘤。
术后患者出现头痛、呕吐,查头颅CT、MRI提示蛛网膜下腔出血,环池、鞍上池均见血肿液,鞍区肿瘤全切除,立即予尼莫同泵入,并予腰大池置管引流,术后第7天患者突发右侧下肢无力,肌力0级,失语,急查头颅MRI、MRA提示双侧额叶、左颗叶、胼胝体急性缺血,双侧大脑前、中动脉及大脑后动脉多发局部狭窄;遵全院会诊建议后予活血、抗血管痉挛药物,同时增加补液,使用多巴胺提升颅内血管灌注,同时联系康复科予肢体康复治疗,患者病情逐步平稳,言语沟通好转,表情丰富,右侧上肢远段肌力约II-III级,近端肌力0级,右侧下肢肌力I-II级。于次年1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继续于康复科行康复治疗。后患者至江苏省人民医院钟山分院进行康复治疗。
二、【诉讼委托】
患者出院后行走困难,智力减退,家属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经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后,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
1. 根据患者垂体腺瘤的情况,手术指征不明显,医方对患者的病情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2. 医方没有向患方告知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未经药物治疗,直接行手术违反诊疗常规。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分册》第五章·泌乳素瘤及《中国垂体催乳素腺瘤诊治共识(2014 版)》应首选多巴胺受体激动制剂治疗(溴隐亭或卡麦角林)。
4. 术中存在操作不谨慎,医方虽已进行术前评估及准备,预见可能出现脑出血、脑血管痉挛、脑梗死并发症,但根据病历记载及手术记录,不排除手术过程中术者操作欠精细、止血不彻底,有出血渗入环池、鞍上池等,引起颅底血管动脉环痉挛,从而导致大脑前动脉痉挛、缺血出现脑梗死。
5.术后诊疗处置欠恰当。患者术后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医方仅予以尼膜同等药物治疗,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如考虑及时行鞍内血肿清除及引流术等。
三、【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分析认为:患者因鞍区占位性病变(垂体瘤)行经鼻蝶入路鞍区占位切除术,术后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梗死,经康复治疗,目前遗留右侧偏瘫(右上肢肌力5-级,右下肢肌力3+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患者自身存在的脑垂体瘤病变的特殊性,手术切除操作难度大,难以避免脑出血及脑梗死等并发症的发生。其次是垂体瘤术后发生脑出血、脑梗死等并发症与手术操作技巧有很大关系。因鞍区血管丰富,术中操作需轻柔,止血需彻底,防止出血刺激血管痉挛及血栓或脂肪组织进入血管形成栓塞,故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次要因素与轻微因素之间,建议参与度为30%为宜。
经检查,结合病史记录,其目前遗留右下肢肌力3+级,患者构成六级伤残。
四、【裁决结果】
鉴定结论作出后,代理律师征求了患方意见,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向法院变更了赔偿请求。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责任比例也以鉴定机构建议的30%为准。最终判决医方承担患方各项损失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