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患者尤女士,女,87岁,因“呕吐、腹泻一天”于10月14日10:46时入住南京某三甲医院感染科。患者入院前一天下午进食蛋糕及香蕉后出现恶心、呕吐,约4-5次,每次量约200ml,呕吐为非喷射性,呕吐物为胃内容物,臭味重;晚间解黄色稀便2次,每次量约 250g,伴乏力、腹胀,无腹痛,无呕血、黑便,无肛门停止排气。
入院查体:体温36.4℃,脉搏98次/分,呼吸19次/分,血压119/72mmHg神志清,精神萎,腹略膨隆,未见胃肠型及蠕动波,无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未扪及包块,莫菲氏征阴性,肝脾肋下未及,肝肾区无叩击痛,移动性浊音(-),肠鸣音4次/分,双下肢无水肿;入院诊断:急性胃肠炎?,予补液、抗感染等治疗。入院后查血常规示:白细胞6.3x10/L、中性粒细胞 77.6%、血红蛋白156g/L、红细胞5.24x10 /L、红细胞压积47%;肾功能+电解质示:尿素氮16.3mmol/L、肌酐89umol/L、葡萄糖11.0mmo/L、钾3.84mmol/L、钠141mmo/氯107.5mmol/L、总钙258mmol/L、磷236mm/L;腹部平片示:左下腹肠腔多发大小不等气液平,考虑肠梗阻可能大。当日15:00时普通外科会诊,考虑急性胃肠炎诊断,暂无外科处理指征,予禁食、抗炎、补液支持等治疗。
16:00时心电监护提示心动过速,继续观察。16:40时血气分析示:PH7.36、氧分压87mmHg、二氧化碳分压32mmHg、氧饱和度96%。17:02时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19:51时心肌酶检查报告:谷草转氨酶57U/L乳酸脱氢酶742U/L、肌酸激酶48U/L、肌酸激酶MB同工酶17U/L。
20:45时患者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口唇紫绀,呼吸微弱,四肢厥冷,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测血压 50/35mmHg,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心率约125次/分,心音弱,予加大氧流量、持续胸外按压等抢救;20:55时心率30次/分,呼吸停止,血压测不出,经抢救无效,21:25时心电监测呈一直线,宣布死亡。
二、【诉讼委托】
患者死亡后家属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经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后,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代理律师分析认为:
1、根据患者病史,患者入院后查腹部平片提示左下腹多发大小不等气液平,考虑肠梗阻可能,血常规检查显示血红蛋白156g/L、红细胞压积47%,15时保留导尿后无尿出量记录,结合患者呕吐、腹泻等症状,提示血容量不足,医方对此认识不足,补液措施不够得力。
2、患者16时心电监护提示窦性心动过速,17时02分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动过速(心率121次/分),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医方对已是高龄的患者心脏疾病重视不足,未请相关学科会诊。
3、患者高龄,潜在心脏基础病变,本次发生急性肠胃炎后诱发心脏疾病,结合患者病情变化时的临床表现及相关检查,考虑为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三、【鉴定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亦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四、【裁决结果】
患方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认为对被告的责任认定为次要因素过低但患者家属考虑本案患者已死亡,不欲长期沉浸在悲痛中,未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相对低于原告自身疾病的参与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医方对患者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