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3月16日,患者侯女士至宣城市中心医院体检,查头颅CT示:左顶叶团片样稍高密度影,脑膜瘤可能。3月28日,患者至东部战区总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左顶部中央区矢状窦旁脑膜瘤;2.双侧中耳乳突炎;3.贫血。 4月2日,东部战区总医院为患者在全麻下行“矢状窦旁脑膜瘤切除术+硬膜修补术+去骨瓣减压术。麻醉复苏后立即行头颅CT检查,提示左侧顶枕部术区外硬膜外血肿,中线移位明显。东部战区总医院立即在全麻下为患者行血肿清除术,清除硬膜外血肿70ml。5月11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顶部中央区矢状窦旁脑膜瘤(纤维型,WHOI级);2.左顶枕部硬膜外血肿;3.双侧中耳乳突炎;4.贫血。
患者出院后即转入江苏省人民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
二、【诉讼委托】
患方与医方产生纠纷,在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后,患者决定起诉医院,办理了委托手续。代理律师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行为:
1.医方在患者发现有脑膜瘤后17天就行矢状窦旁脑膜瘤切除术,手术时机掌握不严格,存在一定过错;
2.尽管医方对手术风险进行了详细告知,但对为什么需要手术以及手术的利弊是什么,非手术治疗有无可能及非手术治疗的预后如何在知情同意书中并没有提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方存在一定过错;
3.医方对手术重视不够,术前讨论不够细致、充分,对脑膜瘤的性质未进一步检查确定,未制定周详的手术方案,术中在未查明脑压增高原因的情况下,切除脑组织用以降低脑压不是最佳选择,也为术后患者遗留神经系统症状,即右侧肢体瘫痪及语言障碍留下隐患;
4. 4月2日术后CT提示左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但医方应对不够及时,处理不够果断。
三、【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中,依据患者的申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对患者体格检查的结果为:左侧额颞顶部见一长21cm马蹄形手术瘢痕,前额顶部见一长19cm马蹄形手术瘢痕,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右上肢肌张力高,肌力检查未见遵嘱活动,右下肢肌张力略高,肌力检查未见遵嘱活动;右足下垂,左侧肌体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右侧巴氏征(+)。
分析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右侧肢体偏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患者出现手术区后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属于手术并发症,且属于少见并发症,发生率较低,难以完全避免,建议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以次要原因为宜。
鉴定意见为:1.东部战区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右侧肢体偏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以次要原因为宜;2.患者目前构成三级伤残。
四、【裁决结果】
经征询患方意见,未申请重新鉴定,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变更了诉求。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均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有事实和科学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定东部战区总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