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7 月2 日,患者因性生活不满意至南京某民营医院就诊,医生诊断:1、ED;2、CP,并建议手术治疗,于当日12 点40分左右在局麻下行阴茎深静脉包埋术。术后,患者感觉不能正常勃起,无法进行性生活。又到医方就诊,予以门诊理疗,多次门诊理疗后未见效果。
患者认为被告对患者的病情存在误诊,未经有效的检查措施即下诊断意见。经咨询其他医生,认为患者是因为工作时间长,精神压力大,并非被告诊断的ED。被告医生的不当手术,造成患者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诉讼委托】
患者遂办理了委托手续,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三、【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中,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分析认为:
(一)医方的诊疗行为分析
1、勃起功能障碍(ED)是指持续性或反复不能达到或维持足够阴茎勃起以完成满意性生活。按病因可分为心理性、器质性和混合性ED 三类。器质性ED 又可分为血管性(含动脉性、静脉性和混合性)、神经性、内分泌性和解剖结构性等。医方接诊该患者后,根据其主诉的病史(患者感近3 月勃起困难,硬度差,有时插入困难,中途疲软),结合辅助检查(彩超检查及超声多普勒血流检测),医方临床诊断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可行。
2、夜间阴茎勃起试验对区分心理性和器质性ED 有帮助,为进一步查明器质性的病因,可进行阴茎海绵体注射血管活性药物试验、血管系统检查(如彩色双功能超声检查、海绵体测压造影等)、勃起神经检测(包括阴茎生物阀值、球海绵体反射潜伏期和神经传导速度测定等)检查,可作出动脉性、静脉性和肌性等病因学诊断。医方诊断ED 可行,但辅助检查单一,未能完善上述检查以判断患者ED 的病因,在此情况下,给予手术治疗,稍显匆忙,且医方所行的阴茎背深静脉包埋术手术记录简单,不能反映手术的全部操作过程,对此医方存在过错。
3、医方所行阴茎背深静脉包埋术系减缓阴茎勃起后阴茎静脉血的回流速度,从而维持阴茎勃起硬度。临床实践中,该术式短期内可能有效,但长期效果欠佳。对手术效果,医方在术前虽与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由于个体差异,术后可能达不到自己理想效果”,但对该术式短期内可能有效,但长期效果欠佳,且仅针对静脉性勃起功能障碍有效等情况未能详细告知患者,与患者沟通交待不够充分、到位。
(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
1、该患者勃起功能障碍的诊断明确,但引发勃起功能障碍的原因众多,如精神压力、工作压力、CP、糖尿病、阴茎器质性病变等。虽患者至医方就诊时否认糖尿病,但医方的检查提示患者血糖高,故其有糖尿病所致内分泌性勃起功能障碍可能。且经鉴定会现场调查,患者直至目前,未正规治疗糖尿病,也是患者病情迁延的原因之一。
2、医方选择的阴茎背深静脉包埋术适合静脉性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对其他原因引起的勃起功能障碍无效,且手术长期效果欠佳。医方在未行相关检查以查明患者勃起功能障碍原因的前提下即行该手术,手术匆忙,但该手术系对阴茎皮下组织的浅表手术,不会导致阴茎及海绵体的器质性损伤,不会加重ED 病情,亦不会引发ED。
故综合分析,患者的勃起功能障碍系其自身疾病,医方对该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患者目前状况之间无因果关系。
四、【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江苏省医学会已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明确、鉴定主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有鉴定执业资格,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患者提出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者的治疗过程、被告的诊治情况、被告的错误程度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