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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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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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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大出血次全子宫切除残端漏,鉴定医方承担一半责任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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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患者刘女士 2月 18 日因“停经 40”周,发现胎位不正1月余”入住南京市浦口医院。患者 G4P1,末次月经上年5月9日。入院查体:T36.8℃,P80 次/分,R 20 次/分,BP 120/80mmHg,身高160cm,体重79kg:产科检查:宫高 36cm,腹围106cm,估计胎儿大小 3900g,胎方位LSA,胎心 140次/分,先露臀,位置一3,未衔接,胎膜存,宫口未开。骨盆径线:23cm-26cm-19cm-9cm。B超示:单胎臀位晚妊,考虑脐带绕颈1周,胎盘成熟度Ⅱ',羊水深度 4.1cm。入院诊断:G4P1孕40"周 待产 左骶前;臀位。 入院后予监测胎心、胎动。因考虑胎位系臀位,估计胎儿体重 3900g,经与患方沟通后,患方选择剖宫产术终止妊娠。 2 月19 日09:15 在腰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09:21娩出一女婴,体重3550g, Apgar 评分 10 分钟 10分,脐带绕颈1周。予缩宫素 20U 宫体注射、缩宫素 20U静滴、卡前列甲酯栓 lmg 舌下含服。胎盘轻度粘连,予人工剥离助娩完整,子宫收缩欠佳,胎盘剥离面无明显渗血,予缝合子宫切口,缝合毕探查子宫仍软,无明显收缩。 09:30 再予宫体肌注缩宫素10U,并按摩子宫促其收缩。 09:45 查子宫仍质软,予行背带缝合子宫,并予温生理盐水纱布持续按摩子宫。10:10 子宫收缩仍差,质软。产科急救小组到场抢救,同时向患者家属交待患者病情后,给予卡前列素氨丁三醇 250ug 宫体注射、米索前列醇 600ug塞肛。急查血常规:血红蛋白 102g/L、白细胞 10.88x10°儿、血小板95x10/L;凝血功能:APTT 42.2sec、AT一Ⅲ40.6%、Fbg 1.546g/L、DDi 8.65mg/L,予备9.5U红细胞悬液及 600ml 冰冻血浆(冷沉淀因血库紧缺,无法供应)。 10:30 予结扎子宫动脉上行支,同时温生理盐水纱布持续按摩子宫,子宫仍极软。10:45 于全麻下拆除子宫缝线,并予宫腔填塞纱条压迫止血,子宫收缩仍差。 11:10 再次宫体肌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 250ug,持续按摩子宫,子宫收缩仍无好转。11:15 复查血常规:血红蛋白 39g/L、白细胞 10.40x10儿、血小板 61x10°儿:凝血功能:APTT150.4sec、AT一Ⅲ4.6%、Fbg1.546g/L、DDi25.5mg/L、PT-INR1.82、TT 29.4sec。再次与家属沟通,建议行子宫切除术,家属同意行子宫次全切除术。 11:25 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中输 9.0U 红细胞悬液、625ml冰冻血浆,并予五水头孢唑啉钠预防感染,术中(剖宫产术+子宫次全切除术)共出血 3900ml,输液7000m1.输血2425ml,尿量700ml,术中血压波动于 80~100/40~60mmHg。切除的子宫标本交于家属过目后送病检。后子宫标本病理报告示:镜下见子宫肌层内有多量不规则扩张的大血管,间质水肿,符合子宫复旧不全。 12:10 探查手术创面,见子宫颈残端缝合面渗血明显,予以加强缝合并用明胶海绵止血,后探查无明显渗血,盆腔置管引流。 12:48 转入 ICU,给予输液、输血、止血剂、抗炎及抑酸预防应激性溃疡等治疗。17:15 患者仍存在凝血功能障碍,B超提示腹腔见游离液体,深度约 7.9cm。19:00 血红蛋白为 6.6g/dL。20:30 复查B超提示腹腔积液较前有所增加。即与家属交待病情后,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抢救。 当日 21:51 患者转入江苏省人民医院 ICU,入院诊断: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入院后予抗休克等治疗。2 月 20 日请介入科会诊后,行“选择性血管栓塞术”,术中造影显示右侧子宫动脉远端见造影剂外溢,遂对两侧子宫动脉用栓塞剂栓塞后,造影显示两侧子宫动脉完全闭塞。患者经治疗后病情渐好转,3 月 19 日出院。 二、【诉讼委托】 刘女士家属委托刘汝军律师复印了相关治疗病历,并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律师认为由于院方医生经验不足、手法不熟练、缝合不完全等错误医疗行为,造成柳某在剖宫产中出血不止,子宫被切除,宫颈动脉渗血致腹中积液转院至省人民医院手术治疗,花费了高昂医疗费用。 因此,院方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鉴定意见】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患方不服,又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次全子宫切除时结扎动脉不充分与患者转院手术治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四、【裁决结果】 经过两次鉴定,代理律师根据后一份鉴定书的结论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方承担患方各项经济损失的5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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