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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镜检查造成大出血,鉴定医方承担50%赔偿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2-11
一、【案情简介】
 10 月 26 日,患者周某某因“肺结节” 至被告处定期门诊复诊,做了心电图,胸部 CT 检查及 D-二聚体测定,胸部 CT 示慢性支气管炎伴右中下肺及左下肺感染。肺气肿、伴肺大泡。两肺下叶胸膜下结节灶,较前相仿,6---12月复查。主动脉壁钙化。肝内多发囊肿?医生告知肺部有感染建议住院治疗, 患者因其他原因没有立即办理入院手续。10 月 28 日患者门诊就诊打算办理入院手续,对血常规进行了检查,并得出了血常规的各项数据。医生告知暂时没有床位让等通知,10 月 29 日患者接医院通知 30 日可住院。患者遂于 10 月 30 日至被告处办理手续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2、肺炎;3、肺气肿; 4、肺大疱;肺结节;6、多发性肝囊肿。医生安排 11 月 1 日上午 9 时 30 分做增强 CT,10 月 31 日下午医生建议做支气管镜,告知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但费用自理。患者同意,当时未告知支气管镜的具体安排时间。11 月 1 日早上安排先做气管镜后做 CT。9 时多做气管镜,气管镜见:右主及业段变形、扩张,左主及亚段变 形、扩张,左下肺基底前段见肉芽程新生物,给予活检、制检。“左下肺基底前段摄片 2 张”未见亚性肿瘤细胞。“左下肺基底外段” 慢性炎。支气管镜肺泡灌洗液细菌培养+药敏鉴定:未见致病菌生长,支气管镜灌洗液结核菌涂片阴性。支气管镜灌洗液 NGS 见 流血嗜血杆菌。10 时 30 分左右患者即出现大咯血,给予止血。11 月 3 日下午 7 时左右出现第二次咯血。11 月 4 日凌晨第三次咯血。11 月 4 日下午做了增强 CT,提示:两肺感染;肺气肿伴肺大泡; 右肺下叶胸膜下结节灶,较前相仿;主动脉壁钙化;肝内多发囊 肿。11 月 6 日凌晨 3 时半左右,患者少量咯血,5 时 30 分出现大 咯血,上午急转江苏省人民医院,出院诊断:1、大咯血;2、肺 炎;3、慢性支气管炎;3、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4、肺气肿; 5、肺大疱;6、肺结节;7、多发性肝囊肿。9 时 57 分江苏省人民 医院急诊抢救治疗,8 日入 ICU 治疗,在局麻下行床边胸腔闭式引 流术。11 月 12 日行经导管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支气管动脉造影。手术成功,供血动脉闭塞。患者于 11 月 26 日出院。
二、【诉讼委托】
患者认为医方治疗不当,经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后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代理律师分析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1.支气管镜非必要检查项目。
患者的病情一直比较稳定,肺部结节没有变大及新生多发现象,支气管镜非必要检查项目,只需定时复查胸部DR、CT即可。在与前期影像学检查对比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医方安排做支气管镜存在不妥,且安排在增强CT前,明显出于利益驱使。患者向迪飞医学(南京)有限公司自费支付了3700元的宏基因组病原检测费用。活检是有创检查,医方对风险明显评估不足。
2.镜检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支气管镜检查前未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也没有对患者病史作充分的分析研究,没有充分对检前的各项检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估,以致对患者症状把握不够。当镜检发现有新生物时,没有评估该新生物的可能性,也没有与患者家属沟通,告知可能出现更大的风险,并征求家属意见是否同意进行活检检查。
3.镜检操作失误。镜检医生在镜检过程中发现患者左下肺中基底外段肉芽样新生物,没有对该新生物及活检部位作出准确的判断,也没有进一步借助必要的血管造影等辅助方式对活检部位的血管分布情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以致于对能否继续做活检及可能导致的风险不能准确把握。
根据患者出血量来看,可以推测术者活检时碰触到肺部血管,完全是由于术者操作不谨慎不细心所致。可以认定本次医疗损害事件已远超少量出血的并发症范畴。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呼吸病学分册》第8章第一节常规纤维支气管镜检查 【操作方法】8活检:在病变部位应用活检钳钳夹组织,注意尽量避开血管,夹取有代表性的组织。
显然,本病例中术者操作不谨慎,没有避开动脉血管。
4. 救治方法不当。从病历记录的来看,医方迟迟未能给予患者有效止血措施,也未及时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几乎给患者带来生命危险。
三、【鉴定意见】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南京市浦口中心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因医疗损害致其双肺部功能一过性加重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四、【裁决结果】
患者自身原患疾病因素和医院诊疗过错因素共同导致,难分主次,即原因力为同等因素,故医方按 50%比例对患者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患者各项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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