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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慢性肾脏病5期,医方救治不力死亡赔偿35万元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2-11

一.【案情简介】
4月1日患者张某某因身体出现水肿至南京某三甲医院处就诊,入院诊断糖尿病性肾病、慢性肾脏病5期、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2 型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高血压3级(极高危)(传)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脑梗死。
查生化全套:钙 1.94mmo1/L,磷 1.54mmo1L,葡萄糖9.46mmo1/L,尿素18.7mmo1/,肌酐 425umo1/L(eGFR14.0m1/min),乳酸脱氢酶 320U/L, a-羟丁酸脱氢酶 248U/L,肌酸激酶 917U/L,肌酸激酶同工酶 30U/L,间接胆红素 1.8umol/L,总蛋白52.5g/L,白蛋白 25.2 g/L,总胆固醇 6.61mmo1/L,低密度脂蛋白 4.77mmo1/L,脂蛋白a>242.96nmo1/L。糖化血红蛋白10.6%。尿微量白蛋白/肌酐:尿微量白蛋百 3923.10mg/L,尿微量白蛋白/肌酐 8455.36mg/g。尿常规+尿沉渣:蛋白质+2,葡萄糖+4,隐血+1,血常规:白细胞 10.21×10^9/L中性粒细胞比率 81.1%,血红蛋白 101g/L。收住肾内科,入院后查彩超肝胆胰脾:肝区回声增粗、增强,请结合临床。胆囊壁改变,考虑继发性。胆囊息肉样调变。胰、牌未见明显异常。彩超泌尿系:右肾大小 114*48m:左肾大小 114*54mm。肾实质回声增强,肾盂、肾盏未见明显扩张。膀胱壁毛糙,增厚,前列腺钙化灶。双侧输尿管未见明显异常。彩超心脏超声:EF 59%,左室心肌增厚,三尖瓣轻中度、二尖瓣轻度反流,组织多普勒检查示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少量心包积液。彩超双下肢:双侧下肢动脉未见明显斑块形成。双侧下肢深静脉未见明显血栓形成。双侧下肢皮下软组织水肿。
予以头孢地嗪1.0g 每日两次抗感染,同时予以肾康护肾,黄葵及百令降尿蛋白及延缓肾脏纤维化,氨氯地平降压治疗,胰岛素控制血糖等治疗。 04月13日行右股静脉置管开始行单纯超滤加强脱水。
4月20日05:55患者被发现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无自主心律,双侧瞳孔散大,直径3mm,对光反射消失,立即开始胸外按压,盐酸肾上腺素1mg静推(每3-5min一次),血气分析提示酸:中毒,血钾、乳酸高于极值(口头报告),予碳酸氢钠纠酸、葡萄糖酸钙静推。06:18气管插管成功,脉氧79%,血压122/41mmHg,予球囊辅助通气,气道内大量白色分泌物,予负压吸引,地塞米松5mg静推。患者始终无自主呼吸、无自主心律,负压吸引共1500ml淡红色气道分泌物。后拟行 ECMO 治疗,07: 57持续胸外按压、辅助通气转运至ICU进一步治疗。入ICU后行予以床边置入 ECM0 心肺替代,并继续行 ECMO左下肢侧枝循环置管,病程中同时子以持续 CPR,输血补液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抗感染等对症处理。患者一般情况极差,经持续 CPR+ECMD抢救治疗,无自主心跳及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深浅反射消失。持续 ECM0 支持+呼吸机辅助呼吸支持。20:10出现 ECMO RPM 2000,LPM 0,无法继续维持治疗,决定撤除 ECM0等在内的一切设备,21:08 心电图星一条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
二.【诉讼委托】
患者家属因患者正值壮年不幸逝世,与医方发生纠纷,在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刘汝军后,决定委托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代理律师分析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1.患者住院过程中,医方没有给患者结合病情制订个体化的医学营养治疗。对患者处置欠规范。未进行调脂、抗血小板治疗;对抗生素使用欠规范(未请相关专科会诊);未对于甲状腺功能及电解质进行及时复查。
2. 入院后对患者的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得到有效治疗有效控制,进展迅速。
3. 患者重度水肿一直未能好转,医方4月8日考虑肾脏替代治疗,但是迟迟未进行,与患者及家属医患沟通存在严重不足。
4.患者入院后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4月19日23:30至20日05:55之间无巡回检查,对患者生命体征监测缺失,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紧急病情,导致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抢救治疗,最终导致死亡。
三.【鉴定意见】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四、【裁决结果】
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后,代理律师征询患者家属的意见,表示能接受鉴定意见,不申请重新鉴定。代理律师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医方同意患方提出的赔偿各项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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