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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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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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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入院治疗十天后心源性猝死鉴定次责赔偿35万元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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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述】 患者郑某,男,58岁,因“口齿不清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6小时”于 1月12 日入住南京市江宁医院神经内科。入院查体:血压 160/100mmHg,神志清楚,精神稍萎,查体合作,言语尚流利,口齿欠清楚,对答切题,左侧瞳孔直径约3.0mm,对光反射存在,右眼失明,左侧眼球活动自如,未及眼球震颤,口角左歪,伸舌右偏,颈软,无抵抗,右上下肢肌力4级,肌张力低,左上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右侧浅感觉减退,生理反射存在,右巴氏征阳性,左巴氏征阴性,脑膜刺激征阴性,共济失调征阴性,NIHSS评分6分,洼田饮水试验评分2 级、可疑;头颅 CT 示:两侧基底节区多发腔梗,脑白质深部脱髓鞘病变,脑萎缩;随机血糖示:5.9mmol;入院诊断:左侧脑梗死,高血压病;予抗血小板聚集、改善脑循环、脑保护、管理血压等治疗。入院后查心电图示:窦性心律、伴随ST变化的左室肥大;查糖化白蛋白 18.99%、胰岛素 1.61uU/ml、c肽1.05ng/ml、尿液葡萄糖 1+,考虑2型糖尿病,予糖尿病饮食,监测血糖。1_月14日患者仍有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较前稍好转,伴有口齿不清,查颅脑 MRI 示左侧丘脑急性梗死,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梗,两额顶叶多发缺血灶,双侧脑室旁白质轻度脱髓鞘改变,轻度脑萎缩;颅脑 MRA 示:脑动脉硬化,左侧大脑前动脉 A1 段局部稍纤细;继前治疗。1 月 17日患者右侧肢体活动障碍症状较前明显好转,有咳嗽,痰不多,下午出现发热,体温 38.5℃,查体:咽部充血,扁桃体不肿大,双肺呼吸音粗,无明显干湿啰音;查血常规示:白细胞计数 5.17x10/L、中性粒细胞百分数 91.50%;考虑支气管炎,予抗感染、物理降温等处理。 1月18日 21:00时患者被家人发现如厕时跌倒,呼之不应,大汗淋漓,大小便失禁,呕吐胃内容物,无抽搐,查体:血压 76/56mmHg,指脉氧 97%,心率111 次/分,神志模糊,精神萎靡,不能言语,口角左歪,颈软,无抵抗;予心电监护、吸氧、补液等处理。随机血糖示:8.2mmol/L;床边心电图报告:窦性心律,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T 波异常(前侧壁),ST 段压低;头颅 CT示:未见颅内出血;告病重,继予改善脑供血、脑保护、抗血小板聚集、调控血压等治疗。1 月22 日患者无不适主诉,无头昏头晕,无心慌胸闷,右上下肢肌力5级。 1 月23日 08:20时患者突然出现神志不清,两眼上翻,呼之不应,四肢抽搐,上肢屈曲,下肢伸直,立即予心电监测、吸氧,症状持续数分钟后缓解。患者神志转清,随后出现呼吸困难,大汗淋漓,再次出现神志不清,四肢抽搐,予“安定10mg 静推”;数分钟后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予胸外心脏按压、电除颤、气管插管等抢救,仍无自主呼吸、自主心跳,10:00 时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心脏性猝死。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检查不充分。在事故发生前一天还打算让患者出院,现患者在医院发生心脏性猝死,存在漏诊、误诊行为。 2、【委托代理】患者家属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律师分析:医方对心血管疾病的可能性认识不足,相关检查不完善,如血气分析、心肌酶谱等,存在一定医疗过错,是造成患者心源性猝死的直接原因。 3、【鉴定意见】 经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大小为次要因素。 4、【法院裁决】 双方对鉴定意见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代理律师根据规定就患方的各项损失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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