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
|
- 律师日程
|
|
|
- 文苑集锦
|
|
|
|
|
80岁老人胰腺癌转移,未及时手术担次责赔偿20万元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23-1-28 |
|
患者患者唐先生80岁,因“言语不清、伴右侧肢体麻木、乏力二周、记忆力下降等”于 1月18日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门诊就诊,门诊拟“轻度认知障碍”收住入院。入院后查头颅CT平扫示:左侧额顶叶占位伴周围大片水肿,结合病史考虑脑转移可能,立即予甘露醇脱水降颅压治疗。后查:1.两肺上叶及左肺下叶散在纤维条索灶;2.胰腺癌术后改变;脾脏未见显示;左上腹肠管聚集成团;3.肝脏多发囊肿;4.左肾结石;5.前列腺增大;6.动脉粥样硬化。头颅及颈椎MRI平扫+头颅MRI增强+头MRA示:1、左侧额顶叶交界处占位伴周围大片水肿,结合病史,转移瘤可能大;2、脑内多发缺血腔梗;脑白质变性;3、C3/4-6/7椎间盘突出;4、颈椎退变;5、C3-C5椎体终板炎。患者于2016年1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至外院完善肿瘤相关检查,行肿瘤专科治疗。 患者家属当天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挂神经外科专家号咨询式就诊(患者未至),当天上午至南京某三甲医院(部队)神经外科门诊,收治住院,下午17时入住,入院诊断:1.左额顶叶肿瘤(转移瘤);2.胰腺癌术后。 患者入院后未发现手术禁忌,拟于 1月29日第二台手术,下午4点半钟宣布取消手术,推迟至2月1日手术。当晚21::40患者突感左脑疼痛,右侧肢体麻木、无力,值班医生开止痛片治疗,患者未服用,随即出现意识障碍并进行性加重,呼吸不应,四肢痉挛。至此医护方立即实施救治。21:46患者出现左侧瞳孔散大,直径约3.5mm,右侧痛苦直径2.0mm,对光反射消失,呼吸浅弱。遂急诊行床边气管插管。球囊辅助呼吸下急查头颅CT示:肿瘤卒中,中线移位明显,环池消失,脑干手压变形。因病情危重,患者随即转入NICU,予呼吸机辅助、脱水、拟酸、补液、雾化祛痰、抗癫痫等对症治疗。专科查体神志深昏迷,左侧瞳孔直径约4.5mm,不圆,右侧瞳孔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均消失,刺痛四肢无反应。向患者家属交代突发病情变化,病情极危重,预后不良。于 1月30日晚17:45拔除气管插管,23:27患者心跳聚停,心电监护及床边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告死亡。死亡原因:颅内肿瘤突发卒中,出血量大,导致脑疝,进而出现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最后诊断:1.左额顶叶肿瘤(转移瘤)卒中;2.脑疝;3.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4.胰腺癌术后。 患者家属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认为医方治疗和护理不到位,被告方因患者的病情危急而收治入院,但在住院后三整天没有针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药物治疗,未行脱水和颅内减压,患者的病情属于限期手术非择期手术,医方未及时为患者行手术治疗,导致患者颅内出血,脑疝形成,最终不治身亡,医疗行为过错明显。 诉讼过程中,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医方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医方不服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与南京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相同。 后经代理律师变更诉讼请求,在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医方同意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20万元。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