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患者余某某因右髋部摔伤至南京市浦口某医院处治疗,入院诊断:1、右股骨颈骨折;2、高血压病。 2月8日影像检查CT示:1、头部CT平扫未见异常;2、额骨局部骨质缺损考虑;3、右侧股骨颈头下骨折。 2月14日南京市浦口某医院方医生为余某某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手术记录记载:…正侧位透视见避导针位于骨皮质内,颈干角及前倾角满意,顺导针钻孔通过股骨外侧皮质后发现骨质疏松,分别拧入80mm空心拉力螺钉2枚入70mm空心拉力螺钉一枚,正侧位透视复查见骨折对位对线良好…。 2月28日影像检查所见:右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内固定在位完整,右髋关节在位。 3月6日影像CT所见:右股骨颈头下骨折内固定术后筛查:右股骨颈头下仍见低密度线条影,断端稍分离,局部成角畸形,颈干角变小,三枚钢钉仅位于右股骨颈远断断端,右髋关节尚在位。 患者后转入南京市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继续治疗, 二次手术后出院康复治疗。患者认为南京市浦口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不仅造成了余某某身体上的损害,也加重了余某某巨额的经济负担。 患者委托刘汝军律师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诉讼。 经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构成十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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