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下午患者何女士骑电瓶车行驶途中不慎摔倒,致右手腕错位,当即至张家港市某卫生院就诊。门诊医生进行手法复位。第二天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多发性骨折;2、右史密斯骨折;3、右尺骨茎突骨折;4、右膑骨骨折;5、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进行石膏外固定,后所摄X片显示未完全复位,但医院未将X片报告单给予何女士,隐瞒治疗情况。
9月15日何女士出院,医嘱:休息别动,继续抗炎消肿对症治疗,定期复诊,不适随诊。出院后约17天,由于伤处疼痛难忍,于10月3日至医方处复诊:石膏板前移,固定松动。X片显示:桡骨骨折近侧端向后移位,尺桡关节分离。医方未向何女士告知其时复位固定治疗的失败,只是重新进行石膏固定,未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也未告知何女士及时至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大医院就诊,一味隐瞒事实,使伤情进一步恶化。
11月2日何女士至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又至多家医院问诊,皆建议手术治疗。专家医生指出由于医方错误治疗方案且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将导致何女士经过手术治疗后也会留下残疾,悲剧无可避免,手术治疗只是为了避免更坏的结果发生。
11月22日入住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25日行右桡骨远端切开复位+支架外固定+钢板克氏针内固定术+植骨术。由于其时,受伤处已是陈旧性骨折,为了保证手术的成功,第一医院建议进行植骨。手术后于12月2日出院。
本案在诉讼前,患者曾与医方在张家港市卫生局进行处理,并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经与亲属商议,决定至南京聘请专业医疗律师代理该案,刘汝军律师建议向法院起诉,终止行政处理程序,在起诉时同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要求苏州市医学会回避,直接由江苏省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在审理中同意律师的回避申请,由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本案中,代理律师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为何女士施行错误治疗方案,四位男医生经2个多小时的反复牵拉,手法粗暴造成受伤部位二次伤害,断面处的骨骼、肌肉和神经受到严重的挫伤。
2、手法复位未完全到位,石膏固定时间长达45天,影响了受伤处肌肉、神经等组织的自我修复功能,也无法进行主动锻炼进行修复,使病情恶化。
3、医方在发现复位未到位的情形下,向患者隐瞒病情,也未建议及时手术治疗,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虽经其他医院手术挽救,仍致使何女士右手腕关节及指、掌部分功能丧失。
由于医方使用了不恰当的治疗方法,过后也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也未告知病情的实际情况,致延误治疗,并使何女士不得不进行二次治疗,以手术矫正初次不当诊治留下的隐患。院方的过错行为不仅造成患者身体上的痛苦、重大经济损失且造成患者右手出现功能障碍。给生活、工作带来很大影响,给整个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