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男科医疗纠纷
83岁患者行前列腺绿激光手术后死亡,鉴定医方承担20%赔偿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9-8-8

    一.【诊疗经过】

一、【案情简介】

患者周某某因“口干多饮2个月,发现血糖升高1天至被告处就诊,门诊查随机血糖27.9mmol/L,入住内分泌科。入院查体:血压136/70mmHg,心率80次/分,律不齐。入院后给予胰岛素泵控制血糖。泌尿系B超示:双肾积水;双侧输尿管上段扩张,生理性可能;膀胱壁增厚;膀胱内尿液浓缩;前列腺增生;膀胱尿潴留。腹部CT:肝右叶及左肾边缘部囊肿可能;胆囊切除术后;右肾周筋膜增厚;左肾上腺局部饱满,右肾上腺区小点状钙化;双肾盂及输尿管积水扩张;后腹膜腔多个小淋巴结影;腹主动脉及髂动脉部分管壁钙化;中腹钙化灶;前列腺增大,伴斑点状钙化。膀胱充盈过度,膀胱后下壁区占位?前列腺内低密度灶;直肠积气积便扩张。左侧阴囊区钙化灶。胸部正侧位片:两肺纹理增强,主动脉结少许钙化。彩超颈动脉: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心电图:频发室性早搏,左心室肥大,HR 93次/分。动态心电图:窦性心律,交界性早搏,短阵性房性心动过速,房性早搏,室性早搏。

16日转被告泌尿外科,入院诊断:1、前列腺增生症;2、膀胱占位?3、尿潴留;4、双肾积水;5、尿路感染;6、Ⅱ型糖尿病;7、早搏:交界性早搏,房性早搏,室性早搏;8、低蛋白血症。

6月20日行经尿道前列腺绿激光激化切除术。

21日早上患者诉胸闷,血糖值偏高,予双鼻腔鼻导管吸氧,皮下胰岛素泵持续在位。21日撤去心电监护与吸氧,患者自感胸部压抑,医生查看后未表态,家属提出是否与撤氧有关,继续予吸氧,晚上患者出现低烧。

22日患者高烧,测体温38.4℃,上午肛塞吲哚美辛栓降温,13:30左右,护士拿来冰袋,放患者左腋下降温。大约10分钟,患者不舒服,觉得热,额头出汗。家属见患者神情萎靡,向护士站反映,护士与医生说后,李医生至病床前询问:老爷子,什么情况?患者没回答,医生说:那就再配点药,然后就走了。

紧接着护士测血糖为18.8,家属问:现在情况怎么办?护士让家属找医生,家属去找了李医生,李医生叫来另一名医生至病房,患者已丧失意识,立即予以抢救,心电监护,至15:28分宣告死亡。

二、【诉讼委托】

患者家属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经咨询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后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1.医方术前检查、评估不充分,对患者心脏基础疾病及糖尿病等对手术的影响无评估、预案,术前讨论流于形式。

2.患者手术时间与常规相比延长一倍,冲洗液用量也是正常的两倍,加重了患者心肺负担。

3.术后对患者体温、呼吸、血压、脉搏、尿量等生命体征监测不到位,术后护理措施欠缺,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的先兆反映。

4. 20日测血钾为2.5mmol/L,医方补钾不够,未能有效纠正患者低钾血症;21日患者自诉胸闷不适,给予吸氧,停氧后仍感胸闷不适,医方未进一步检查,鉴别诊断,未邀请心内科等会诊,错失良机。

5.在患者体温较高、血糖值高及胸闷未彻底缓解的情况下21日撤去心电监护不妥。

6. 22日上午医方给予患者吲哚美辛栓降温治疗,中午又给予冰袋腋下降温,也是诱发心脏骤停的原因。

7. 医方反映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力,未能有效心肺复苏。

8. 同意医方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诊断,但是患者死亡后医方未向患方提出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的说明。

9. 医方与患方就患者的病情缺乏沟通,沟通记录无患方签名,相关病历未在患者死亡后6小时内补齐,如死亡病例讨论等。

三、【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中,经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11月16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关于第一医院医疗行为的分析认为:

1、根据患者病史、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医方对患者“前列腺增生症,尿潴留,双肾积水,尿路感染,2型糖尿病,早搏,低蛋白血症”诊断明确,依据充分,有手术指征,无绝对手术禁忌,医方予行经尿道前列腺绿激光汽化切除术,术式选择合适,术前已告知相关风险,符合诊疗规范。

2、患者系83岁高龄,合并有糖尿病、早搏、动脉粥样硬化等多种基础疾病,分析认为其临床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猝死诱因分析认为可能与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等相关。

3、医方在围手术期对患者心脏功能及病变评估不足,对患者心律失常重视不够,未有特殊针对性处理,术后心电监护不力。患者术后有血钾偏低(6月21日血钾3.19mmol/L),医方对此重视不够,未进行血钾监测,亦未对血钾异常有针对性处理。医方存在过错,与患者心脏骤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

4、患者死亡后,医方未建议行尸体解剖检验,存在不足。

综上所述,第一医院对患者周某某心脏风险评估不到位、心电监护不力、低钾血症重视不足,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中关于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的分析认为:就本例而言,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周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系高龄,存在多种基础疾病,心脏疾患是患者心脏骤停的根本原因,且患者属心源性猝死,有突发性、意外性、难以预测性。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以轻微原因为宜。

四、【裁决结果】

鉴定结论作出后,代理律师征求患方意见后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未予准许,代理律师变更诉求按30%要求医方承担责任。的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对患者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综合考虑本院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方承担患方各项损失20%赔偿金额。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