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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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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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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不慎坠落颅脑损伤就诊,颅内感染一眼睛失明起诉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9-8-8
    一、诊疗经过 
    2015年4月30日患者不慎从家中阳台摔下,家人随即拨打120送至淮南新康医院急诊室。查体:T 36.5℃,P 84次/分,R 36次/分,BP 114/73mmHg。急查头胸腹CT示:右额叶、右基底节区血肿,右额部硬膜下血肿,额骨右侧凹陷性骨折,右上额窦前壁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颅内及右眼眶积气,蝶鞍骨折,右侧蝶骨大翼骨折。前额部两处长约5cm、3cm的头皮裂伤,予以清创缝合。以“高处坠落伤”入住ICU,入院诊断:一、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度):1、多发脑挫裂伤;2、右额部硬膜下血肿;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骨多发骨折;5、头皮挫裂伤。二、全身皮肤多处擦伤。入院后呕血一次,量约400ml。夜间发热,体温高达38.1℃,予物理降温。夜间复查头颅CT:右额叶脑挫裂伤,其内出血灶较前增大,右额部硬膜下血肿较前稍增多,蛛血,中线结构左偏,提示镰下疝;颅骨及颌面部多发骨折如前,颅内少量积气同前相仿;余同前。5月1日01:20行右额颞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早上08:00硬膜下引流血性液体300ml,胃肠减压引流血性液体200ml,美罗培南预防怀抗感染治疗。5月5日患者停用镇静剂呈浅昏迷状态,5月7日拔除气管插管,患者左侧眼睑无法闭合,请眼科医师会诊,考虑患者脑外伤造成动眼神经麻痹引起,暂无特殊处理。发热,体温38.7℃,高到39.7℃,考虑中枢性高热,治疗后体温下降不明显。
    5月10日转安徽省立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诊断:一、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度):1、多发脑挫裂伤;2、右额部硬膜下、外血肿;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侧额骨多发凹陷性、粉碎性骨折;5、头皮挫裂伤;6、脑疝早期。二、全身皮肤多处擦伤。三、左侧动眼神经麻痹。
    入院论断:1、颅脑损伤术后;2、中枢神经系统感染;3、肺部感染。于5月28日行脑脓肿清除术,术后予以腰大池引流、脱水、抗感染、预防癫痫、营养神经、补液等治疗。6月1日脑脊液普通培养+药敏:鲍曼不动杆菌。7月26日眼科会诊:双眼视神经萎缩。双眼视力下降,右眼仅有光感,左侧50cm眼前指数。于2015年8月11日出院,出院论断:1、颅脑损伤术后;2、中枢神经系统感染;3、双侧视神经萎缩;4、肺部感染伴胸腔积液;5、心包积液。
    二、过错分析
    经过分析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诊疗过错行为:
    1.医方在患者入院后明确诊断头颅外伤,从入院时间至手术中间约5个小时,没有尽早给予手术,导致术后相关并发症严重。
    2.医方对患者的检查不充分,没有第一时间安排眼科会诊,未能充分预估视神经损伤,视神经损伤存在漏诊,早期没有得到有效治疗。
    3.患者在医方院内感染鲍曼不动杆菌,医方对患者中枢性神经系统等感染治疗措施不力。
    4.医方在患者头颅术后脱水治疗等方面措施不当,增加了患者治疗过程的延长及医疗费用的负担。
    5.医方也没有及时安排患者转院治疗,患者的双目视力不同程度丧失由医方的诊疗过错直接引起。
    患者已委托刘汝军律师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给予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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