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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诉讼的法院管辖权及受理法院的选择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9-6-8
民事诉讼法对一般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当然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这四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属于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说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有权管辖法院不一定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也不一定是原告所在地法院。
首先,遗产继承案件涉及不动产的,如房产及车辆等,笔者认为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在实践中很少有歧义。
其次,如果涉及唯一被告被监禁的,这里是否涉及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一般来说,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会出现法院之间互相推诿不予受理的现象发生。
然而,当遗产仅为动产,即存款或现金等,诉讼法院的管辖权就会产生争议,也给有权管辖的法院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带来了诸多理由。譬如,笔者有一个法定继承案件,出于原告的需求,将这一继承案件的不动产和动产分开诉讼。被告是被继承人的丈夫,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该监狱位于虹口区,被继承人的所遗留的房产在上海市虹口区,所遗留的大额存款的银行位于静安区,三名原告住所地在安徽,被继承人死亡是的户籍所在地为南京,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虹口区。
作为代理律师,前去虹口区立第一个房产继承的案件时,诉讼服务中心窗口的法官看了材料后,说你这个案件被告在服刑,应该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我就说了一句话:这个继承案件,涉及不动产,房产在你们区。法官给庭里的领导打了个电话,这个案子就收下了,没费太多口舌。
动产案件,主要是存款,去静安区法院立案时,遇到了强大的阻力。诉讼服务中心窗口的女法官很难说话,还说要和我探讨下法律条文。我当时也来了兴致,心想,我这个是做了功课的,到你这立案一点问题没有的。
女法官问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在哪里?我一点也没犹豫,立即就说在南京。她说,那你这个案件就要到南京立了。我问为什么?她说户籍所在地就专属管辖条款所说的被继承人住所地,,既然是探讨,我就延伸一下,我说那经常居住地算不算住所地,她说人都死了,哪有什么经常居住地,旁边窗口的男法官连忙给予声援。其实我和她的观点是一致的, 所以这个没有争论。我说我这个案件是以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立的,作为原告有选择权。她说我们的理解,主要遗产所在地,主要指的不动产,动产你怎么确定它所在的区域?对她的观点,我立即提出质疑:主要遗产所在地,当然不能仅仅理解为不动产,如果遗产里没有不动产呢?她又问我怎么证明这存款在她们法院辖区,我把去银行调取的存款凭证给她看,存款的这家支行就在她们静安区。她一时语塞,但是就是不收案, 不管我好说歹说就是不松口。我说那你请示下你们领导吧。她一个电话把庭长叫了下来,先是用上海话和庭长汇报了一通,反正我一句没听懂。
但我明白,她是要先入为主给她的庭长灌输她不收案的理由,庭长果然是信了她的话,找各种理由搪塞推诿。
无奈之下,我只好回南京立案,南京法院的窗口法官审查了下材料到是没说什么,把案子收下了,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确定的管辖权。
我松了一口气,总算对当事人有了个交待。
然而,戏剧性的变化来了,当真始料不及。
案子分到承办法官手中后,我接到了电话。一般来说,这是要通知我哪天开庭了,当我听明白法官的意思后,有点傻眼了。也是一名女法官,她要把案子移送到上海。我一愣,问她:你打算怎么移,移到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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