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患者靳女士于2015年11月8日因“下腹痛4月”至安徽萧县某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盆腔包块,11月16日超声所见:子宫前位,大小尚正常,肌层回声不均匀,肌层内见数个低回声,较大约15×15mm,内膜层厚约5mm,宫腔未示明显异常回声。子宫前方见大小约92×80mm低回声包块,与子宫前壁肌层分界不清,内可见密集光点浮动。双侧附件未显示。腹腔未示淋巴结声像。 于2015年11月17日在全麻下行“全子宫+右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子宫体内膜腺体呈增殖期图像,间质无特殊,另部分区域肌层中较多淋巴细胞浸润存在,右卵巢巧克力囊肿形成。于2015年11月24日出院。 2016年12月18日患者因“下腹痛2天”至徐州某三甲医院入院治疗,12月18日彩超:子宫切除术后;盆腔探及不均质回声团块,大小约6.6×5.3×6.3cm,界清,内血流信号不明显;盆腔未探及明显积液声像。考虑盆腔炎性包块可能性大,予抗炎治疗。12月22日彩超:子宫切除术后;盆腔探及不均质回声团块,大小约10.7×7.2×10.5cm,界清,内血流信号不明显;盆腔探及积液声像,深约2.2cm,内示细密光点。12月30日彩超:子宫切除术后;盆腔探及不均质回声团块,囊性为主,范围10.1×6.6×7.0cm,界欠清,囊性部分内透声差,示絮状回声,团块内血流信号不明显;盆腔探及积液声像,深约2.2cm,内示细密光点。于2017年1月3日出院。 2017年4月10日患者因“右下腹痛半月”再次至徐州某三甲医院入院治疗,超声所见:子宫切除术后!盆腔探及不均质回声团块,范围约13.2×8.9×10.0mm,界欠清,囊性部分内透声差,示絮状回声,团块周边示少许血流信号。盆腔未探及明显积液现象。诊断:盆腔包块。于4月21日行:腹腔镜下陈旧性血肿清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经腹结肠腹壁造瘘术。术后病理示:(盆腔)高级别软组织肉瘤伴出血坏死,另见脂肪组织未见肿瘤累及。于2017年5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1、软组织肉瘤;2、全子宫切除术后。 2017年5月5日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继续治疗,5月8日腹盆增加CT示:1、腹部术后,左下腹肠管造瘘术后;2、腹盆部、腹壁多发肿物,累及周围腹壁、肠管,输尿管受累不除外,复发及转移?请对比老片;3、胆囊结石可能;4、子宫未见显示,请结合病史。病理会诊:未分化多形性高级别肉瘤(徐医附院)。病理会诊:子宫肌壁、子宫内膜呈增生性改变、有多肌壁一侧,少量细胞核大深染高度怀疑间叶性恶性肿瘤细胞浸润(萧县人民医院)。于5月9日开始化疗,5月15日出院。 后,患者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多次进行化疗。患者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过错,遂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二.【过错分析】 萧县某医院存在以下诊疗过错行为: 1、医方对患者相关检查充分,未能对患者病情作出正确、适当的诊断。 2、根据萧县医院保留的病理切片,送首都友谊医院检验,病理检验结果显示患者软组织肉瘤存在漏诊,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患者病情进展。 徐州某三甲医院诊疗过错: 1、2016年12月住院诊断炎性包块,误导了患者,故而未行手术治疗。 2、2017年5月住院手术治疗,医方选择手术方式方案不当,造成肿瘤细胞在患者腹腔内广泛种植。 三. 【鉴定责任】 经法院组织摇号,委托南京某司法确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四、【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代理律师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就患方已发生的各项损失判决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二次起诉】
两年后患者因腹腔软组织瘤恶化而死亡,患者家属委托律师提起二次诉讼,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医方赔偿,法院依法判决医方赔偿各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