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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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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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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孕妇因胎盘植入单独就诊,医院保胎留观第二日死亡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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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疗经过】 2018年1月22日患者戴某某至八一医院产科B超检查,超声印象: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大小约26+周。副胎盘。胎盘植入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 2018年1月25日患者至南京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病历记载主诉:停经6+月,咽痛1周,自觉无胎动3天。印象:1、呼吸道感染;2、胎儿宫内窘迫。B超所见:未见明显胎心搏动。诊断意见:中孕(胎儿停止发育?),请结合临床,随访。建议留观治疗,吸氧对症处理,必要时转上级医院治疗。1月26日戴某某按医嘱至被告处就诊, PE:T 37.1℃、Bp 120/80mmHg、R 20bpm、P 90bpm,予吸氧及营养支持治疗。 1月27日05:28,患者诉腹部轻微不适,呼吸稍困难。PE:T 37.2℃、Bp 133/88mmHg、R 124bpm、P 92bpm,予吸氧处理。05:50,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烦躁不安,呼之不应,立即行胸外按压,吸痰、肾上腺素肌注,立即呼叫120急救,请麻醉主任参与抢救,07:07,患者心脏停止搏动。 患者家属因本起医疗事故纠纷与医方进行协商未果,后咨询刘汝军律师,经律师建议,医患双方共同至雨花台区卫计局,由雨花台区卫计局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 二.【死亡原因】 南医大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戴某某系孕中期胎盘植入致子宫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腹内胎儿考虑宫内缺氧所致宫内窘迫死亡。 医方提出的患者因心肌梗死死亡无任何医学根据,对于双方共同向雨花台区卫计局申请的尸体解剖鉴定结果,居然矢口否认,说明医方毫无责任感及敬畏之心。 三.【过错分析】 律师根据本案的诊疗过程侰,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诊疗过错: 1.医方存在超范围行医。根据医方提供的医疗机构许可证书,其诊疗范围为:上环术、取环术、药流及人流。而医方的病历上清晰写着:“保胎”,明显医方不具备诊疗资质。 2.患者年龄超过35周岁,属于高危孕妇,患者自诉无胎动3天,B超检查未见明显胎心搏动,未进一步检查。医方检查措施不充分、观察仔细、监护不到位。 3.医方未仔细询问患者生育史,未根据患者病情充分评估风险因素、组织会诊,对八一医院的超声检查意见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建议患者至上级医院就诊或及时转诊上级医院。 4.由于医护人员毫无责任心,对患者生命体征监测、观察等无相关记录,未发现先兆子宫破裂征象并及时处理,未能及时发现患者休克早期症状,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丧失宝贵时机。 5. 医方应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对于患者自诉无胎动3天,B超检查未见明显胎心搏动的情况下,医方未进一步检查,却给予孕妇“保胎”,令人置疑,医方应在发生人命事故后对病历进行了伪造篡改。 四.【鉴定结果】 经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为南京市医学会,本案经鉴定医方承担同等责任,患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未予准许,但是法院根据律师所变更诉求的损失数额的65%进行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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