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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结肠癌救治不当患者死亡,鉴定医方担责予以赔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8-4

一、【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某于 2 月中旬至泗阳康达医院就诊,行电子肠镜检查,诊断意见:直结肠癌;结肠息肉,病理诊断:(乙状结肠)绒毛管状腺瘤,局灶腺上皮低级别上皮内瘤变;(乙状结肠、直肠)中分化腺癌。 2月27日,患者李军入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直肠癌、乙状结肠腺瘤、糖尿病。 3月7日,患者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乙状结肠双腔造口术,于3月12日出院。 3月13日至9月6日期间,患者在被告江苏省肿瘤医院化疗。 11 月1日,患者再次至被告江苏省肿瘤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姑息改道术后化疗后。11月13 日,医院为患者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性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预防感染,营养支持相关对症治疗。11 月 17日,患者出院。 12 月1日,患者再次至江苏省肿瘤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肠梗阻 2.直肠癌侵犯膀胱伴盆腔淋巴结转移改道术后化疗后直肠前切除伴结肠造口术后 3.2型糖尿病。经相关科室会诊后,江苏省肿瘤医院于12月12日为患者行“肠梗阻导管置入术”。术后患者臀部感染严重、继发坏死性筋膜炎。12 月 19 日,江苏省肿瘤医院与中大医院普外科进行会诊后,患者转入中大医院住院治疗。12 月 24 日,中大医院与东部战区医院医生会诊后,患者要求转入东部战区医院继续治疗。入院急诊诊断为:肠瘘、腹盆腔感染、蜂窝织炎、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直肠癌肿瘤切除术后。12月25日,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东部战区医院给予患者套管冲洗引流,但感染情况依旧未见明显改善。次年1月9日,东部战区医院为患者行“剖腹探查、腹腔粘连松解,小肠肠瘘肠段切除、末端回肠造口,盆腔坏死性筋膜炎清创,创面纱布填塞止血,腹腔双套管冲洗引流术”。但患者术后感染状况未明显改善,并出现感染性休克。1月13日,患者出院后死亡。

二、【诉讼委托】

患者家属认为肿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死亡及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刘汝军诉至法院。代理律师分析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病历书写欠规范, 11月1日至11月17日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记载的“患者否认糖尿病史”与 12月1日至 12月19日的转院病历中记载的“2 型糖尿病病史5年”明显不一致;

2、诊疗思路局限, 12月11日 CT检查提示,“闭孔内肌前部、直肠吻合口右旁气体较明显,考虑吻合口瘘”,12 月 15 日转入普外科时检见“臀部引流在位,有少许粪水样液体引出”,对此医方未能结合患者临床症状、体征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进行鉴别诊断,未考虑患者存在继发肠瘘的可能。

三、【鉴定意见】

审理中,依据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及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南医大司鉴所医损鉴字第 192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患者于1月13日出院后死亡,死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死亡原因不明,据现有病史材料,患者系恶性肿瘤晚期,经历多次化疗及手术,并发“小肠瘘,腹腔感染,肛周坏死性筋膜炎”,同时患有糖尿病,临床考虑患者系感染难以控制、多脏器功能衰竭致死,死亡结果系其自身疾病及并发症的不良转归所致。江苏省肿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病历书写不规范,因诊疗思路局限,转诊前未通过必要的检查以明确诊断,增加了病程中不必要的重复转诊,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诊疗费用。

四、【裁决结果】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有事实和科学依据。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江苏省肿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未根据患者病情建议患者直接转入东部战区医院,而是建议患者转诊至中大医院,因此增加了不必要的诊疗费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江苏省肿瘤医院予以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医方承担了患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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