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神经内外科纠纷
脑梗介入术后构成四级伤残,鉴定医方担半责赔偿60余万元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8-4

一、【案情简介】

患者马某某6月4日因“发作性右侧肢体麻木无力 2天”至丹阳市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入院后给予抗血小板聚集、稳定斑块等治疗。住院期间(06-06)查头颅MR平扫+MRA+颈部增强血管成像提示:左侧额颞叶急性脑梗塞,左侧颈内动脉起始部闭塞,右侧颈内动脉起始部重度狭窄。经治疗,患者病情好转,于6月15日出院,出院时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颞叶脑梗死,高血压病,多发性血管狭窄。

6月15日因“发作性右侧肢体麻木无力半月余”转 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颈动脉狭窄,高血压病。入院后给予氯吡格雷、阿托伐他汀、单硝酸异山梨酯、阿加曲班、硝苯地平等对症支持治疗。6月26日 11:58 行经皮颈内动脉造影,见左侧颈内动脉闭塞、右侧颈内动脉狭窄 99%,选择入右颈总动脉,手推造影见颈内动脉开口狭窄 99%,远端颈内动脉正常直径 6mm,在脑保护装置下行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13:00 手术结束,继续抗血小板等治疗。15:30 病程记录:患者出现左上肢感觉减退,自主运动丧失,肌力 0级。予尿激酶 50 万 u+NS 100ml 静脉滴注。当日17:01 急诊行介入手术,造影见右侧颈内动脉限制性夹层表现,血流受阻,支架在位。予以尿激酶 20 万单位。行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术后患者左侧肢体偏瘫。神经内科会诊,给予双抗血小板+强化他汀等治疗。 06-27 查头颅 CT 提示:右侧顶枕颞叶见大片状低密度影,考虑脑梗死,双侧基底节区腔梗。 06-28、06-30、07-12复查头颅CT 提示:右侧顶枕颞叶及左侧额叶梗死灶,双侧基底节区腔梗。于 7月13日出院,出院时患者神志模糊,精神差,左侧肢体肌力0级,Babinski征(+)。

此后患者因左侧肢体乏力在丹阳市人民医院、练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9月28日 自练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院时,神志清,口角右偏,左侧上肢肌力1级,左侧下肢肌力2级,右侧正常。

次年4月25日 复查头颅 CT 提示:右侧额颞顶叶、左侧额叶及右侧基底节区混杂低密度灶,脑干稍低密度灶。

二、【诉讼委托】

患者术后康复不佳,生活质量谈不上不说,家人还要照料其生活起居,患方与医方发生纠纷,经咨询救民于水火医疗律师汝军后,决定办理委托手续,起诉医院。

代理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根据 2015 版卫计委《中国颈动脉狭窄介入诊疗指导规范》,结合临床经验,术前应当使用阿斯匹林加氯吡格雷进行双抗血小板聚集治疗至少 3~5天,医方术前仅使用氯吡格雷进行抗血小板治疗,存在过错。

2、06月15日患者因“发作性右侧肢体麻木无力半月余”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根据病历资料,该患者属于无症状性右侧颈内动脉粥样硬化性斑块重度狭窄(同时左侧颈内动脉完全闭塞),具备介入手术适应证。该手术为四级手术,术前应进行术前讨论,现有资料中无术前讨论记录,存在过错。医方术前未进行详细的神经系统体格检查,存在过错。

3、根据现有资料,医方第一次手术过程规范。术后医方发现患者出现左侧肢体偏瘫,在未行头颅 CT 检查排除脑出血的情况下,使用“尿激酶 50万 u+NS100ml静脉滴注”,违反诊疗规范。

4、根据第二次手术记录,第二次手术造影发现右侧颈内动脉“限制性夹层”,给予尿激酶 20万单位,治疗不规范。后给予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符合规范。

5、现有病历资料中,两次手术知情同意书均未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没有签字。医方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

三、【鉴定意见】

现场体格检查:患者神志清,双瞳等,光反应好,强哭强笑,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好,左鼻唇沟稍浅,伸舌轻度左偏,右侧上、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左侧上、下肢瘫痪,肌力0级,左侧偏身感觉减退,左上、下肢腱反射活跃,左侧病理征(+)。

因果关系分析:该患者为第一次手术后支架内急性闭塞,考虑支架内血栓形成可能性大。一方面,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与支架内急性闭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该患者有其自身的病理特点,即左侧颈内动脉完全闭塞;发生右侧颈内动脉支架内急性闭塞后,右侧颅内血供无法通过左侧进行有效代偿,尽管支架内急性闭塞在治疗时间窗内(6小时)得到开通(第二次支架植入手术),也无法挽救急性脑梗死的结局:因此,患者自身的疾病因素,也是导致本例发生右侧急性缺血性脑梗死的重要原因,而医方在发现左侧肢体偏瘫后使用尿激酶,以及第二次手术中使用尿激酶,与急性脑梗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伤残等级:患者目前左侧中枢性面舌瘫,左侧上下肢肢体偏瘫,肌力0级,左侧偏身感觉减退。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四级伤残。

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 4.7.3规定,专家组建议误工期限为360日,营养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360日,护理人数1人。

四、【裁决结果】

患方对鉴定结果非常满意,代理律师根据鉴定结论变更了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医方按50%的责任进行赔偿,共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