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髋关节置换术后脑梗塞,二日后死亡经鉴定承担轻微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8-4
一、【案情简要】
    2017年4月17日患者李某某生因右髋疼痛伴活动受限至镇江市某三甲医院门诊就诊,以“右股骨头坏死伴髋关节骨性关节炎”收住入院。体格检查:体温37.2℃,脉搏76次/分,呼吸19次/分,血压164/80mmHg。X片、腰椎CT(句容人民医院,2016-12-06):右股骨头轻度变扁,股骨头、髋臼轻度增生硬化,囊性变,关节间隙明显狭窄,左侧髋关节间隙轻度狭窄,股骨头轻度变扁、囊性变。腰4/5椎间盘突出,腰4轻度滑脱。MRI(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2017-02-02):右股骨头水肿,变性明显,软骨塌陷,囊性改变明显;左股骨头信号未及明显异常。腰4/5椎间盘突出,神经根、硬膜囊受压,腰4轻度滑脱,椎管相对狭窄。
    入院诊断:1、右股骨头坏死伴髋关节骨性关节炎;2、腰4/5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3、腰4轻度滑脱;4、左股骨头坏死(轻度);5、右腹股沟淋巴结炎。
凝血常规:血浆凝血酶原时间11.20秒、国际标准化率0.97、活化部分凝血活酶33.50秒、凝血酶时间18.60秒、血浆纤维蛋白原2.334g/L、D-二聚体 0.88 mg/L↑。
于2017年4月21日12:40行右全髋关节转换术,15:45手术结束。患者术后神志模糊,左侧肢体不能自主活动,急查头颅CT:脑白质缺血性改变,神经科会诊考虑脑梗塞。
    4月22日上午,患者神志略清醒,左侧肢体不能自主活动。至中午12:00患者逐渐陷入嗜睡状态,并出现呕吐,家属呼叫医护人员。下午14:00左右医生复查头颅CT:1.右侧大脑半球大灶性脑梗死;2.左侧放射冠腔梗;3.脑萎缩伴脑白质缺血性改变。告知家属患者脑部出现大面积阴影。
4月23日凌晨01:00,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心率下降,血压下降,双侧瞳孔散大,急行持续胸外按压,静脉推注肾上腺素,无明显效果,至凌晨02:10许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患者死亡,与医方协商损害赔偿,医方只同意最高赔偿5万元。
    患者家属遂至南京委托医疗专业律师刘汝军向镇江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二、【鉴定结论】
    镇江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了医方存在的过错:
    1、根据病历记载,患者术前血压异常时未请心内科会诊(患者入院时血压164/80mmHg)。
    2、在患者术前检查凝血常规提示D-二聚体结果异常时(0.88 mg/L),未进一步行相关检查,以明确该指标异常的原因。
    3、根据麻醉记录分析,患者在麻醉过程中补液量偏少。
    4、根据4月21日手术后患者“左侧肢体不能自主活动”的临床表现及头颅CT检查结果分析,医方采取“请神经内科等科室会诊、应用阿司匹林200mg、丹参”等内科保守治疗措施未违反常规,但治疗措施不够积极。
    5、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死亡的原因可能为大面积脑梗死引起脑疝,最终导致心跳呼吸停止。患者既往有吸烟、可疑高血压病、主动脉硬化等脑血管病高危因素,更易发生脑梗死,该病起病急、病情进展快、死亡率高。
    专家意见: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专家意见基本上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但对责任的认定代理律师认为过轻。
三、【法院判决】
    京口区法院已安排开庭,代理律师根据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结合鉴定意见,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
四、【律师观点】
    1、医方的过错分析:
    ⑴患者年龄64周岁,入院时体检血压164/80mmHg,术前检查D-二聚体0.88 mg/L偏高,医方未进一步充分检查确诊患者存在的其他基础疾病。
    ⑵术前医方没有组织心血管、神经科会诊,手术评估不充分,对患者存在的高血压、血栓等症状未引起足够重视。
    ⑶麻醉前访视形同虚设,麻醉风险评估走过场。麻醉过程中,血液流动速度减慢,会诱发脑梗塞。
    ⑷患者术后出现迟延苏醒,在考虑脑梗塞后,没有及时邀请其他相关科室专家会诊,医务处没有及时组织全院各相关科室进行危重病例讨论。
    ⑸患者出现脑梗塞后的急救措施不力,没有进行溶栓治疗,尽管溶栓存在相对风险,但是为了挽救患者生命也属必要。
    2、医方责任承担
    鉴于本案中医方存在的诸多过错行为,结合镇江市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代理律师认为医方承担的责任为20%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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