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患者郭某因上腹不适至本地医院就诊,B超检查:血吸虫性肝病;肝囊肿;胆囊肿大,胆囊壁毛糙,胆总管扩张,主胰管扩张。胃镜:出血性胃炎;十二指肠球炎。2016年2月22日至扬中市人民医院行MRCP检查:胆囊体积增大,胆总管中上段扩张,胆总管下段狭窄,壁增厚,有强化,胰管轻度扩张,胰头信号不均,增强后信号不均强化。 2月24日至上海某专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胰头占位;2.高血压病;3.糖尿病。3月7日在全麻下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名称:保留幽门的胰十二指肠切除+肝十二指肠韧带骨骼化清扫、腹膜后淋巴结清扫+肠系膜上动脉鞘根部骨骼化清扫术。术后病理报告:胰头导管腺癌,中度分化,慢性胆囊炎;肿瘤浸润邻近胰腺组织及十二指肠肌层;十二指肠两切端及胆管、胰腺切端、胆管旁结节、胰头后淋巴结未见肿瘤组织生长。术后一周出现胰漏,术后10天左右出现胃瘫,术后24天后出现腹腔感染、肠漏。 经被南京某三甲医院普外科李医生会诊后,于2016年4月26日转至被告一处继续治疗,入院诊断:1.腹腔感染;2.小肠瘘;3.胆肠吻合口瘘;4.胰肠吻合口漏;5.高血压;6.糖尿病;7.胃瘫;8.胰头癌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9.陈旧性脑梗。入院后予以抗感染等治疗,于5月11日转某三甲医院分院进一步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于7月26日又转至南京某三甲医院普外科8区进一步治疗。 8月15转扬中市中医院治疗,第八个月后CT检查提示:肝脏多发转移灶扩大且融合,腹腔淋巴结肿大,有腹水形成,血液检查提示内环境严重紊乱,每日发热,高血糖不易控制,神志多处于嗜睡状态,身体处于恶液质晚期状态,生命垂危,医治无望,从当地风俗考虑,于次年4月20日办理出院手续,4月22日于家中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在咨询南京律师刘汝军后,向玄武区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诉讼,现本案已由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移送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南京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上海某专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20%责任比例,,赔偿患方各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