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安徽省马鞍山市鲁女士于2016年9月6日因下腹坠胀至被告二处南京市高淳某三甲医院就诊,入院初步诊断:1.孕1产0孕37周+2天LOA待产;2.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2016年9月10日05:22鲁女突发意识不清,四肢抽搐,呼叫无反应,查体:神志不清,瞳孔2.5mm,等大等圆,光反射存在,血压200/102mmHg,脉氧99%,心率96次/分,胎心正常,133-144次/分。于06:30在全麻下行急诊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手术顺利。术后进一步复苏治疗,监测生命体征,意识不清,时有抽搐,刺激后发作肌肉强直,查体:心率140次/分,血压140/80mmHg,呼吸频率20次/分,昏迷,刺痛无睁眼,无发音,疼痛刺激屈曲,GCS评分:6分,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应灵敏,四肢肌力不配合,肌张力亢进,双侧巴氏征阳性。予以积极抢救,急查头颅CT示:1.双侧基底节区出血;2.蛛网膜下腔出血。 2016年9月10日中午急转江苏省某三甲医院治疗。 2016年9月11日12:00在全麻下行“去颅骨骨瓣减压术”,手术顺利,转入ICU,予机械通气,甘露醇、甲强龙、白蛋白、呋塞米脱水降颅压等治疗,于2016年9月28日转南京紫金医院康复治疗。 2016年11月5日出院后转入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处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侧脑室-腹腔分流术。 2016年11月19日转入南京紫金医院康复治疗,予促醒、营养神经、高压氧、康复训练等治疗,现患者仍意识不清,呈植物状态。 患者家属至南京委托刘汝军律师就本起医疗事故进行法律咨询,在倾听律师分析医院过错后,患者家属决定向法院起诉。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后,代理律师即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之诉。 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二、【鉴定结论】 两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建议在次要因素中,南京市高淳某三甲医院承担70%,江苏省某三甲医院承担30%。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伤残等级为一级。 三、【律师观点】 高淳某三甲医院过错分析: 1、患者怀孕时首次检查血压100/70mmHg,孕期检查过程中有血压增高表现,入院时测血压144/92mmHg,医方未根据孕妇产前检查的病情进行风险评估,监测不足,据产科护理记录单,每4小时监测血压,9月10凌晨3:00至5:22之间2个半小时无血压记录。医方检查不充分。 2.医方对患者进入产程宫缩逐渐增强情况下,对临床考虑孕妇的妊娠期高血压诊断可能重视不够,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3.入院时,胎儿已37周+2,应在对孕妇病情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果断及时地终止妊娠,行剖宫产手术,确保母子平安。 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医疗过错分析: 1、急诊科在患者9月10日17:30完成DSA检查排除脑血管畸形、动脉瘤等情况下未请神经外科会诊。 2、在患者双侧基底节大量出血有明确急诊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手术,存在医疗过错。 四、【裁判结果】 本案正在审理中,由于法院不同意患方提出的医疗损害重新鉴定,患方已确定巨额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没有完全采纳鉴定结论,按45%的责任比例判决医院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