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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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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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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胎心监护致双胞胎之一死亡,鉴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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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9日,孕妇段某某至合肥中山医院就诊,B超提示:宫内早孕,双孕囊。2015年6月30日至当地医院建卡。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孕妇定期至合肥中山医院、全椒同仁医院、滁州市第一医院检查,B超显示双胎,均存活,胎心好。 2016年1月30日,孕妇段某某因孕35+6周至滁州市某医院入院待产。入院后,于2016年2月2日在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两男婴。医生认为其中一胎无呼吸无心跳,未采取任何措施。患者段传秀于2016年2月8日出院。 患方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提出质疑,由滁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对死婴进行尸体检验,2016年4月6日出具2016第FN015号《医疗纠纷尸体解剖病理检验报告书》分析认为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及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尸体解剖未见发育畸形,分析认为胎儿符合宫内窒息死亡。双肺沉浮实验:一侧肺下沉,一侧肺悬浮。 患方认为被告医疗行为不当,从而导致胎儿死亡。患方委托南京刘汝军律师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之诉,法院审理中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院方未进行胎心监护,存在医疗过失,男胎二从临床角度分析应属于死胎,现有资料不能完全排除院方医疗过失与男胎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鉴定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变更了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医方共赔偿患方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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