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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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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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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肌瘤腹腔镜手术造成输尿管瘘,鉴定承担50%责任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7-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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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朱女士因子宫增大至丹阳市某三甲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子宫肌瘤、宫颈管息肉、肠梗阻,于8月19日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于8月29日出院。2015年8月31日朱女士因子宫切除术后12日伴腹痛、腹胀再次入院,经诊断为:右侧输尿管瘘、腹腔积液、腹膜炎,拟对朱女士行经尿道膀胱镜下右侧输尿管内双J管置入术,术中置管失败,行右肾穿刺造瘘治疗,随后办理出院手续。 之后,医院安排朱女士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输尿管损伤,于2015年9月10日在全身麻醉下行“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于2015年9月19日出院。当日转回该继续住院治疗,于2015年9月20日出院。 患方与医方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患者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镇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分析认为:1.患者因“发现子宫增大4天”入院,入院诊断:子宫肌瘤,于8月19日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入院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式选择可行。2.根据《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为3级手术,该手术医师符合此项手术的相关资质。3.输尿管损伤为子宫肌瘤腹腔镜治疗的一种常见的并发症,后壁肌瘤手术难度加大,患者子宫肌瘤为后壁肌瘤,且瘤体较大,但医方对术后患者“腹胀”等症状、体征及影像学等检查结果未能引起重视,未能及时发现输尿管损伤,与患者行“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同等责任。4.根据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患者行“输尿管膀胱再植术”,伤残等级为九级。专家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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