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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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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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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产后大出血死亡,救治不力鉴定卫生院(安徽)半责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7-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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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张女士与丈夫二人在上海工作,2014年12月11日张女士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尿液妊娠试验阳性。2014年12月14日至上海华伦医院检查,超声提示:宫内早孕,约孕45天左右大小,血常规正常,尿常规正常。2014年12月15日因停经1个多月至上海市青浦区中心医院检查,B超示:宫内妊娠,心电图正常,血常规正常,尿常规正常。2015年3月1日回老家望疃镇卫生院建卡,血清检查肝肾功能正常,超声示:宫内单胎存活,中孕。2015年4月1日再次至上海市青浦区中心医院体检,超声提示:单胎、中孕。 2015年5月张女士从上海回老家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待产,因距蒙城县某乡镇卫生服务中心较近,选择其作为生产医院。2015年5月31日至蒙城县某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处例行产前检查,超声提示:晚期妊娠,单胎头位,胎盘Ⅱ级,脐绕颈一周。2015年7月24日至蒙城县某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处产前检查,超声提示:晚期妊娠,单胎头位(右枕后),胎盘Ⅲ级,脐绕颈2周。 2015年7月28日13时产妇张女士因阴道流水2小时至蒙城县某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处入院待产,入院诊断胎膜早破、胎儿宫内窘迫,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产妇张女士出现产后出血,蒙城县某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医生给产妇输注RBC及血浆。当夜,产妇丈夫要求转院,医生不肯,继续观察治疗。2015年7月29日早上,继续给产妇输血。至10时产妇腹部隆起,彩超提示腹腔大量积血,腹穿抽出血性腹液。因产妇大出血严重,蒙城县某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才建议立即转院。 2015年7月29日11时18分产妇张女士转入蒙城某县级医院处,初步诊断:剖宫产术后、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患者腹腔积血约2100ml。术后腹腔仍引流出血性液体,出现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征、急性肾损伤、急性肝损伤。于2015年8月9日转入蚌埠市某三甲医院处,入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2、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3、鼻部坏疽;4、剖宫产术后;5、失血性贫血;6、颅内多发缺血性坏死灶可能;7、双眼葡萄膜炎可能。治疗10后产妇病情不但未改善反而更加危重,医院与产妇家属沟通,已无生还可能,家属含泪办理出院手续,产妇当日不治身亡。 患者家属认为蒙城县某乡镇卫生服务中心、蒙城某县级医院未能积极抢救产妇,治疗措施不对症。蚌埠市某三甲医院造成产妇失血性休克也存在过错,三家医院应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委托当地律师向蒙城县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程序问题难以解决。患者家属遂至南京咨询刘汝军律师,律师再给予了专业性的意见后,患者决定委托刘汝军律师作为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为了理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刘律师至蒙城县法院与办案法官沟通,在得不到理解的情况下,与患者家属协商撤诉。在经过充分准备后,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于医院存在术前检查不充分、手术过程中子宫切口缝合不到位、创面止血不彻底等明显错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卫生服务中心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参与度酌情为50%。 代理律师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为52万元,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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