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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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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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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急诊入院,延误治疗致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7-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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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石女士,女,74岁,因“反复心前区不适两天”于2015年9月9日15:04时入住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心血管科,患者既往有高血压、脑梗塞、慢性肾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病史,口服药物控制血压。 入院查体:血压160/80mmHg,神志清楚,步入病房,两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刻罗音,心率66次/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双下肢无水肿;心电图(2015年9月8日、浦口区中医院)示:窦性心律不齐,显著ST段压低;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病3级,慢性肾衰竭,脑梗死。入院后予一级护理,长期医嘱予抗血小板聚集、调脂稳定斑块、扩冠、降压等治疗。16:15时患者诉心前区不适,予硝酸甘油舌下含服,症状好转。9月10日04:00时护士巡视病房过程中发现患者呼之不应,立即予心电监测、吸氧、开通静脉通道,心电监测示:脉搏0次/分、血氧饱和度0%、血压0 mmHg,呼吸0次/分;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无效,于05:55时宣布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但医方未提示患者家属做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患者家属后与医院协商赔偿,医院同意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 患者家属遂委托律师向浦口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所委托律师为非医疗专业律师,准备不充分,证据收集不全面,在庭审中拒绝提起司法鉴定,浦口区法院作出驳回诉求的一审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患者家属经过深思熟虑,认识到专业律师的重要性,至市区与刘汝军律师会面,商讨上诉问题。 作为医疗事故纠纷的专业律师,在一审败诉情况下,告知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只能是上诉。理由围绕鉴定展开,从程序上再到实体逐一陈述。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二审判决。 患者家属出于信任,依旧委托刘汝军律师代理新一审程序,浦口区法院在患方申请下,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由于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2、在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石化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的情况下未行心电监护,未及时行相关检查以鉴别诊断,如心电图、心肌酶谱等;3、病情观察不细致,当日执行相关治疗长期医嘱的依据不充分。 因未行尸体解剖,患者死亡原因尚难明确;根据病史、病情演变过程,临床考虑为心源性猝死,与自身心脏疾病发展演变有关。 患者既往有高血压、脑栓塞、慢性肾功能不全病史,基础疾病较多,发生心脏疾病的预后较差,且短时间内进展迅速,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浦口区人民法院在鉴定结论出来后,于5月16日再次开庭,由于患者死亡时已74周岁,律师代为提出20万元的赔偿金额,经法院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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