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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畸胎瘤二次腹腔镜手术(无手术资质),术后感染。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12-6

    2014年10月7日王女士因下腹胀一月余至南京市高淳某医院处住院治疗,CT检查报告示:1、盆腔占位:畸胎类肿瘤;2、盆腔少量积液;3、脾大;4、胆囊未见显示。于2014年10月10日行左侧卵巢肿瘤及左附件切除术 ,术中见腹腔未见明显积液,左侧卵巢见一直径10cm包块,表面光滑,未见明显正常卵巢组织,左侧输卵管正常,右侧附件外观正常,子宫正常大小,行左侧卵巢肿瘤及左附件切除术,手术顺利,术中快速示:左侧卵巢成熟性囊性畸胎瘤,术后安返病房,予以补液,预防感染等对症处理,术后大标本病理报告:“左侧附件”卵巢成熟性囊性畸胎瘤伴灶区恶变,恶变区表现为鳞状细胞癌。输卵管粘膜慢性炎,考虑畸胎瘤恶变。10月19日行“长春新碱2mg静推D1、D2+顺铂20mg静滴D1-D5+平阳霉素8mg肌注D1、D2”静脉联合化疗,同时予补液水化治疗,10月23日化疗结束,于2014年10月26日出院。
    2014年11月28日王女士至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处住院治疗,主治医师欺骗患者,为患者行腹腔镜下子宫扩大切除术/腹腔镜腹膜后淋巴结切除术/腹腔镜下单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右附件未见特殊,宫内膜量增生期改变。宫颈:粘膜慢性炎伴糜烂。肌壁间:子宫平滑肌瘤。左侧盆腔(0/3);右侧盆腔(0/6)淋巴结示慢性炎。于2014年12月8日予“紫杉醇210mg+顺铂50mgd1-2”方案化疗一程。于2014年12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卵巢恶性肿瘤。2014年12月29日入院化疗,2015年1月4日出院。2015年1月15日左右右下腹引流管引流出米汤样液体,随后液体转为黄脓样液体、有臭味,伴有全腹胀痛不适,感乏力,进食减少,2015年1月19日至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处就诊,查引流液:总蛋白58g/L、乳酸脱氢酶7600U/L2015年1月20日再次入院化疗, 2015年1月30日出院。
    2015年1月31日王女士因腹腔感染至南京市高淳某医院处住院治疗,予以抗炎补液治疗,于2015年2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1、腹腔镜卵巢恶性肿瘤减灭术后腹腔感染;2、卵巢恶性肿瘤术后化疗中。2015年2月24日因下腹疼痛再次至南京市高淳某医院处住院治疗,于2月28日行“紫杉醇脂质体210mg d1+顺铂50mg d1-5”方案化疗,于3月7日出院。
    2015年4月30日王女士因腹部疼痛再次至江苏省某三甲医院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予以抗炎、理疗等综合治疗,但无明显好转。于4月30日转至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继续治疗,于2015年5月15日出院。
王女士认为江苏省某三甲医院手术医生无腹腔镜手术资质,并导致王女士术后感染,造成王女士巨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医疗纠纷发生后王女士多次与医方及医生沟通,手术医生承认无腹腔镜手术资质,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于2015年9月28日封存了住院病历复印件。
    随后向玄武区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诉讼,现本案已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了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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