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律师
姓 名:刘汝军律师
手 机:15951881392
电 话:17798551078
邮 箱:534936207@qq.com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律师日程
  • 文苑集锦
  • 内科医疗纠纷
夫妻吵架丈夫喝农药,透析抢救金属导丝断留体内动脉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11-27
    2012年10月31日16时,患者王才金因甲胺磷中毒至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方)治疗,入院时体格检查:T:36.5℃,P:80次/分,R:20次/分,BP:130/80mmHg,神志浅昏迷,全身散发农药味,呼吸急促,平车推入病房,查体不合作。…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干少许细湿罗音,HR:156次/分,心律齐…
    出院经过:患者入院后急查血胆碱酯酶8u,血WBC 17.1×10^9/L,予以静脉置管、急诊血液灌流、解毒、补液、加速毒物代谢、营养支持等治疗,住院2周后复查血胆碱酯酶15u、WBC 11.59×10^9/L,目前阿托品用量0.5mg  q4h,住院期间检查肾功能、尿常规结果正常,患者要求出院,建议回家后继续治疗:阿托品根据病情逐渐减量直至停药,用药期间注意呼吸。
于2012年11月15日出院,出院时情况:神志清楚,呼吸平稳,自动体位,查体合作…辅助检查:暂缺。
    患者出院后自觉左上肢及右下肢麻木,伴左上肢活动后皮色变红,肿胀。患者多次至全椒县人民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 、南京鼓楼医院进行检查就诊。患者因上述病因多次中途中断所从事的工作,2014年12月2日全椒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印象:1、腰4/5椎间盘轻度突出;2、腰5两侧隐窝狭窄;3、腰椎右前方条状金属致密影。在当地卫生部门协调下,医方承认患者体内金属导丝为2012年10月31日医方为患者行透析时所遗留,期间医方陪同患者就诊,并支付了相应的治疗费用。
    2015年1月20日患者入住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入院诊断:腔静脉异物。1月20日胸部正位放射学诊断:1、双肺纹理稍增多。2、胸部正中导管影,请结合临床。于2015年1月21日行腔静脉异物取出术,手术经过记载:…透视下见胸腹部两根长导丝留置于体内,远端一根位于L2上缘至耻骨结节,长约80cm,远端导丝尾端附近还有一长约3cm短导丝伴行。近端一根位于左侧锁骨水平至L1下缘,长约100cm。导入0.035超滑导丝,引入三环抓捕器,反复尝试成功抓捕到上端导丝尾端,将其从左侧股静脉鞘拉出体外,见导丝已变形。透视下胸部未见异物,腹部仍见导丝在位,导丝头端L1上缘有一段长约5cm细导丝残留,考虑为上缘导丝的中间残留物。同样方法穿刺右侧股静脉并置入6F短鞘,以三环抓捕器反复尝试均未能捕捉到两根导丝的头端,多角度投射造影显示:两根残留导丝均贴壁,未能与抓捕器交汇。以利多卡因局部麻醉右侧股静脉体表投影区周围皮肤及皮下组织,沿股静脉走形方向纵行切开皮肤约3cm,暴露右侧股总静脉,两端以吊带悬吊备用,取出短鞘,透视下以分离钳反复夹取导丝,未能成功。患者诉不能耐受手术,故终止手术。
2015年1月23日腹部正位放射学诊断:右侧脊柱旁条形致密影,建议CT检查。于2015年2月2日出院。
    2015年4月8日患者再次入住上海长征医院,诊治情况: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超声(常规心脏)(2015-4-13)检查结果:轻度肺动脉高压伴三尖瓣轻中度反流。普放(腹部)(2015-4-10)检查结果:腔静脉异物,请结合临床。普放(胸部)(2015-4-10)检查结果:1、左侧中量胸腔积液。2、约胸9水平右前方致密影。考虑患者手术风险巨大,存在大量出血严重可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至死亡可能,暂不予以手术治疗。于2015年4月16日出院。
    2015年5月11日患者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门诊诊断:静脉异物。安排住院治疗,诊治经过:入院后完善检查,下腔静脉、髂静脉、下肢静脉超声提示:静脉内异物,无明显血栓形成,管腔尚通畅。心脏超声提示无明显异常。胸腹平片(2015-5-13)提示:静脉内异物,近心端较细短导丝较2015-1-23平片有位移(1-23异物位于胸11-12水平,5-13异物位于胸9-10水平)向近心端移动。讨论后考虑手术取出异物难度很大,成功率较低,手术风险大,易出现肺梗塞等并发症,目前我科暂无法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
    出院诊断:1、下腔静脉、右侧髂静脉内异物;2、左侧胸腔积液;3、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出院医嘱:1、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0.1g 1/d,预防静脉血栓;2、可间断口服止疼药物治疗;3、定期复查胸、腹平片,观察异物位置。
患者已至南京委托医疗专业律师刘汝军向琅琊区法院起诉,并根据安徽省高院的相关法律文件精神,已由法院委托南京市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
在本案中,患者的原发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参与度,完全是医方医生违反了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不当,致使多根金属导丝留置患者体内。且医方在术后并未将实情向患者告知,患者一直被蒙在鼓中,四处求医,最后才发现真正的实情。现患者生命正受到严重的威胁,失去工作能力。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