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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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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切除一月突发坏疽性胆囊炎,误诊死亡医院赔偿40万元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11-27
一、【案情简介】
6月26日患者石某某因腹部饱胀至南京某三甲医院处就诊,胃镜示:贲门下片状粘膜粗糙,胃窦部小弯侧见一0.8×1.0cm溃疡灶,表面覆污胎,周围粘膜隆起、充血、水肿,质脆易出血,胃窦部另见散在粘膜糜烂及陈旧性出血点。病理示:(窦小)中度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伴炎症渗出、坏死,坏死组织内部分腺体不规则,核大、深染,结合临床可符合腺癌,中-低分化。(贲门下)中度慢性非萎缩性胃炎伴灶性肠上皮化生。
7月6日入住南京某三甲医院普外科治疗,入院诊断:1、胃窦占位;2、慢性萎缩性胃炎;3、神经性耳鸣。于7月13日行手辅助腹腔镜下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于7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1、胃窦小弯侧浅表型中-低分化腺癌IA(T1,N0,cM0);2、慢性萎缩性胃炎;3、神经性耳鸣。
8月15日患者因胸闷、呼吸困难、腹胀、腹痛至南京某三甲医院处就诊,经常规检查、超声、CT检查急诊诊断:1、胸闷待查;2、胃癌术后;3、胆囊炎。予以抗炎治疗,由于没有床位,未安排住院。
8月16日患者至江苏省中医院继续抗炎治疗,无明显好转。8月17又至南京某三甲医院处就诊,18日安排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胆囊炎;2、胃癌术后;3、慢性萎缩性胃炎;4、神经性耳鸣。拟于 8月23日行剖腹探查术(备胆囊切除术),术前诊断:1、急性胆囊炎;2、感染性休克;3、胃癌术后;4、慢性萎缩性胃炎;5、神经性耳鸣。术中诊断:1、急性坏疽性胆囊炎;2、感染性休克;3、胃癌术后;4、慢性萎缩性胃炎;5、神经性耳鸣。手术名称:胆囊切除术。因急性肾损伤,采取深静脉穿刺置管术+血液滤过。
患者于8月24日14:30突发出现室速,心率上升至172/次,血压降至90/48mmHg。南京某三甲医院医生进行抢救,至8月25日8:30患者心率降至0次/分,血压测不出,心电图呈一直线,双瞳孔散大至边无光反射,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坏疽性胆囊炎。
南京某三甲医院未告知患方行尸体检验明确死亡原因。
二、【诉讼委托】
患者亲属认为南京某三甲医院对患者病情没有作出及时准确的诊断,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最终导致不幸结果发生。
患者亲属经咨询南京专业医疗律师刘汝军后办理委托手续,代理很是至医院复印并封存了患者住院病历。随后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1、在8月15日,患者就诊后虽诊断为胆囊炎但没有进一步检查以明确病情(如肝胆系统核素扫描),进行鉴别诊断。
2、对患者右上腹压痛、Murphy征阳性、及胆汁淤积、身体异常虚弱等检查结果未予以重视,医方为省内著名三甲医院,医疗设备齐全,应尽能地排查和鉴别诊断。
3、直至8月23日患者因感染加重病情,医方才行胆囊切除手术。如果为了考虑患者胃癌术后二次手术的耐受性而没有及时剖腹手术,也应尽早进行引流等积极治疗措施。
4、因医方未能第一时间确诊病情,采取的保守治疗措施也未能达到积极治疗效果,初始抗生素选用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感染,致患者胆囊坏疽、感染性休克。
5、对患者监护措施不足、入院后未行血气分析等检查措施,早期休克症状重视不够,抗休克治疗(容量复苏、纠正酸中毒等)不充分,未能阻止多器官功能进一步受损,内环境紊乱未得到明显改善,最终致患者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不幸后果发生。
在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根据临床资料,可以判定患者因急性非结石性胆囊炎未获得有效治疗导致胆囊坏疽、感染性休克,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对患者疾病的手术治疗有一定时间的延迟,不排除对患者死亡转归有不利影响,考虑为次要因素。
四、【裁决结果】

鉴定报告出具后,代理律师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依据鉴定结论变更了诉讼,法院判决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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