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患者鲁某某因上腹痛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处就诊,外院B超检查发现左肾积水?囊肿?门诊病历记载:有“激素”长期服用史。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医生要求做一次彩超,示左肾囊肿,大小48×48mm、96×66mm8mm,门诊以“左肾囊肿”收住入院。于2014年12月26日早上办理入院手续,于2014年12月29日行后腹腔镜下左肾囊肿去顶减压术。2015年1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肾囊肿;2、高血压;3、胆囊切除术后。 2015年1月21日患者因上腹不适再次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处就诊,门诊医生再次要求患者做彩超,超声诊断:左肾囊肿。在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下,门诊医生同意行胃镜检查,内镜诊断:胃窦占位性伴出血。胸腹部增强CT影像结果:右下肺散在感染可能;胃窦部管壁增厚,其旁淋巴结肿大?肝实质内散在稍低密度影:性质待定,建议MR进一步检查;左肾囊肿; 副脾;胆囊未显示;盆腔及双臀部软组织内钙化灶。胃镜活检病理诊断:差分化癌。患者与2015年1月27日出院。2015年2月15日再次门诊就诊,患者于2015年2月20日病逝。 患者亲属认为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存在不当诊疗行为。在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过程中,南京市某三甲医院方同意返还医疗费用,但就精神损害等赔偿未达成一致。原告方认为医方过错明显,且造成的后果严重,赔偿数额太少,所以最终双方未能达成最一致意见委托医疗专业律师刘汝军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医方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一定经济损失但与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医方赔偿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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