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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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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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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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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宫颈癌手术切除,造成阴道膀胱瘘起诉医院赔偿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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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患者芮某在无明显诱因出现同房后阴道少量出血,2014年5月6日在江宁区中医院检查,宫颈TCT显示:鳞状上皮内低度病变(LSIL);进一步行阴道镜下活检,病理诊断:宫颈活性标本:“宫颈3.6.3.12点”鳞状上皮CIN 三级累及腺体 ;“宫颈上皮增生处”鳞形细胞癌。2014年5月26日前去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就诊,初诊宫颈鳞癌,会诊意见:(宫颈)鳞癌二级伴鳞状上皮高级别上皮内瘤累及腺体,建议尽快手术治疗。2014年6月3日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门诊拟患者芮某以“宫颈癌”收住院(第一次于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住院治疗)。2014年6月5日,行广泛性全子宫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左右输卵管卵巢悬吊术,手术历时三小时。后确定该肿瘤是恶性肿瘤。病理诊断:宫颈外口:鳞癌二-三级,深度约6mm,脉管内见癌栓;宫内膜呈分泌期改变;阴道残端及左右宫旁(-);左右髂(qia`)总(0/4;0/1);左右盆腔(0/6;0/7)淋巴结未见转移癌。2014年6月16日患者芮某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限期二周入院化疗,提前预约床位;定期复查血常规和生化;不适随诊。但出院当晚九点,患者芮某发现自己小便失禁。2014年6月17日告知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主治医生,主治医生没有具体回复怎么处理,于是患者芮某采取尿不湿措施。2014年6月30日,患者芮某因“宫颈癌术后25天”再次入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就诊,根据第一次出院医嘱,患者芮某进行了第一次化疗,确诊膀胱破裂,患者芮某于当天再次办理住院手续(第二次于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宫颈癌术后。2014年7月8日,患者芮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宫颈癌术后;膀胱阴道瘘。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血常规、生化,必要时对症治疗;一月后更换导尿管。2014年9月23日,患者芮某因宫颈癌术后26天出现阴道漏尿,亚甲蓝试验示存在膀胱阴道瘘,为进一步治疗,再次入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第三次入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治疗),入院初步诊断:宫颈癌术后,膀胱阴道瘘。2014年9月28日,患者芮某行膀胱阴道瘘修补术,手术历时1小时。但2014年10月13日患者芮某发现漏尿,2014年10月14日与主治医生交谈,因何原因导致漏尿,导致手术失败,主治医生解释:因第一次行切除子宫手术时,在缝合时缝到膀胱上,造成穿孔漏尿。2014年10月15日,患者芮某要求专家会诊,但主治医生告知患者芮某等待,看膀胱能否自动修复好。2014年10月28日,患者芮某出院,出院情况显示:好转,但实际上患者芮某并没有好转,仍旧漏尿。后,患者芮某因“宫颈癌术后,尿液自阴道不自主流出5月余”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附院),并于2014年11月28日办理入院手续。2014年12月4日行膀胱镜检查术+右侧输尿管支架管置入术,2014年12月10日行膀胱阴道瘘修补术,直到2015年1月5日出院。2015年2月13日,患者芮某第二次入二附院,并于2015年2月15日行局麻下膀胱镜检查+双J管拔除术,2015年2月16日患者芮某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营养;多饮水,勤排尿;定期复查。自此以后,患者芮某多次辗转于江苏省中医院和二附院之间做检查。现患者芮某仍旧无自动解小便意识,只能依靠药物控制。 患者芮某认为因自己罹患子宫癌(恶性肿瘤)在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处行子宫切除术,由于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的失误,缝合时丝线缝在膀胱上造成膀胱阴道瘘。使患者芮某丧失了再次接受化疗等治疗措施。后来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只能再次修补手术,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手术未成功,患者芮某又转院手术治疗。多次手术不仅使患者芮某元气大伤,而且到目前为止,患者芮某还没有治愈。 患者芮某与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时,江苏省某三甲肿瘤医院只同意赔付患者芮某自付的医疗费用,不愿赔偿其他费用,双方未达成一致。 现芮某委托南京律师刘汝军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本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在起诉时,从专业的角度思考,律师申请了南京市医学会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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