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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
手 机:15951881392 |
电 话:17798551078 |
邮 箱:534936207@qq.com |
地 址: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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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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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岁患者腹泻入院当天死亡,医院承担次责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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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为87岁老人,进食蛋糕及香蕉后出现恶心、呕吐,次日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就诊,至晚上9点半左右患者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与医院协商调解,在医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医院补偿患者家属一万伍千元。后患者家属考虑再三,委托刘汝军律师向法院起诉,并退回补偿费。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患者住院后的相关病历资料以及南京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医方在患者入院后血常规检查显示血红蛋白值和红细胞压积值均偏高、保留导尿后无尿出量记录,且有呕吐、腹泻症状提示血容量不足的情形下认识不够,致补液措施不够得力,另对该高龄患者的心脏疾病重视不足,未请相关学科会诊及时处理,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考虑患者已87岁高龄,自身存在潜在心脏基础病变,本次发生急性肠胃炎后诱发心脏疾病,故其死亡的主要因素仍为其自身因素。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法院最后在判决时酌定医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按75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按5年计算,未满60周岁的按20年计算。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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