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王某因右上肢疼痛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处就诊,门诊以“颈椎病”要求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记载:专科检查:右上肢三角肌、肱二头肌肌力减弱(4级)右侧臂丛达拉试验(+),颈部后方感觉减弱。颈椎平扫+二维重建示:1、C3/4-C6/7椎间盘突出;2、颈椎退变。 2月7日 行颈椎前路C4椎体次全切除减压,C3-7髓核摘除、钛网、融合器植入、钛板内固定术(枢法模)。 2月12日出院。 术后王某右上臂疼痛未缓解,活动仍受限,多次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处门诊就诊。 3月4日确诊为右肩袖损伤,因做完颈椎手术不久,医生建议延后手术,先行保守治疗。期间王某日日承受难以言状的痛苦、夜不能寐,疼痛的煎熬令人痛不欲生。 6月23日王某再次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处住院治疗,于25日手术,手术名称:右肩关节探查、肩袖修补术。 7月22日出院。 8月5日又至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处住院治疗,于7日手术,手术名称:右肩关节手法松解术。于8月19日出院。 因南京市某三甲医院的误诊、漏诊,致王某做了不必要的手术,花费了巨额医疗费,术后颈部活动受限,饮食多有不便,还倍偿痛苦。 王某认为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存在不当诊疗行为。在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过程中,南京市某三甲医院只同意赔偿2万元。王某认为南京市某三甲医院过错明显,且造成的后果严重,赔偿数额太少,所以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委托南京医疗专业律师刘汝军代理诉讼,向南京市鼓楼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诉讼。
由于医方认识到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故未启动医疗损害鉴定,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退还所有医疗费用并另外作出相应补偿,患者得到满意的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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