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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良好男婴诞生4日后死亡家属起诉医方要求赔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12-9

10月23日下午产妇李某至连云港市某医院住院待产,入院记录记载:孕周40周,末次月经2014年1月16日,预产期2014年10月23日;停经18周出现胎动,建卡检查共10次,孕期行唐氏筛查、彩筛、糖筛无异常。体格检查:T36.4℃、P86次/分、BP110/70mmHg等一切正常。产科检查:宫高29cm、腹围88cm、估计胎儿大小2800克、胎方位LOA、胎心140次/分…高危因素记录:无。住院记录记载: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 10月30日宫口开全后行娩一足月女婴,重2650g ,Apgar评10-10分,胎盘、胎膜自娩,胎膜少许残留,予以徒手清宫,产时出血230ml,产后予促宫缩治疗。于 11月2日出院。
10月31日8时30分测新生儿血糖1.7mmol/l转新生儿科,血常规检查白细胞计数48.1×10^9/L,CR影像学印象:1、两肺纹理稍多、部分边缘模糊;2、心影形态略饱满,心胸比率约0.54;3、腹部卧位未见异常。 11月1日CR影像学印象:1、两肺纹理稍多、部分边缘模糊;2、心影形态饱满,心胸比率约0.63;3、提示轻度肠淤涨;右中腹及左中腹近腹壁处隐约可见簇状分布的小囊状低密度影,请结合临床,必要时短期复查除外NEC可能。 11月1日CR影像学印象:1、两肺纹理稍多;2、心影仍增大,心胸比率约0.63。新生儿于 11月4日0时40分死亡,死亡诊断:1、新生儿败血症;2、代谢性酸中毒;3、新生儿休克;4、新生儿低血糖;5、呼吸衰竭;6、新生儿脑损伤;7、消化道出血;8、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9、多脏器功能衰竭;10、先天性遗传代谢病?11、心肌病。
12月16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南医大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系间质性肺炎伴小叶性肺炎、广泛出血、淤血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代理律师分析医方存在过错
1、医方对新生儿重症感染认识不足,没有对症治疗;
2、没有进行痰、血培养以选择敏感性抗生素,抗感染不力;
3、新生儿全身症状及呼吸衰竭由急性肺炎发展而来,医方未同意患方提出的转上级医院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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