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女性,51岁,于2013年1月12日至连云港市某医院处消化内科病区住院治疗,经过两次手术治疗后周某某的病情持续恶化,手术后不久连云港市某人民医院就通知病危并劝周某某亲属将周某某接回家中,表示已无治愈希望。周某某回家后不几日便身亡。 本案由原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审理,经连云港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医方虽有过错,但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了申请重新鉴定的书面理由,但法院未允许患方的申请,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患方在代理律师的坚持下,坚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审理后,组织双方开庭调解。医方向患方家属提出经济损失补偿方案,患方同意调解。 本案中,患者家属引以为戒的是未对死亡患者进行尸体检验,查明死因。这一失误直接导致本案鉴定结果不太理想,要求的赔偿金额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律师建议:医疗纠纷发生后,对于患者死亡的,如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应进行尸体检验。考虑各地的风俗习惯,在两种情况下可不进行尸体检验:一、在就诊医疗死亡的,死亡原因比较明确,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有诊断记载;二、在首家医疗就诊,转院至第二家医疗就诊死亡的,死亡原因诊断明确的。当然前提是患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看法与医院诊断一致,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应进行尸检。患者出院后在家中死亡的,应该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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