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至单位工作 ,8月20日申请人在单位维修煤气发生炉管道过程中,在拆卸盲板时被管道中的气体冲落,造成申请人受伤,单位车辆把申请人送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单位以段宏涛的名字为申请人挂号,住院也用段宏涛名字。 医院为申请人做腰椎手术,术后进行康复治疗。后至南京瑞海博康复医院治疗。2014年6月30日,李某某在南京委托刘汝军律师代理其工伤赔偿纠纷。代理律师与李某某于7月份先后两次至连云港市调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考虑到李某某家住河南洛阳,为了能尽快得到赔偿,代理律师与单位协商在诉讼程序前进行和解,并陈述利弊,单位最终同意代理律师的意见,七月底双方在单位签订赔偿和解协议,单位同意赔偿合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