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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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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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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单位不予认可,为认工伤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7-4
    袁某某于2004年1月1日至南京某冷钢厂处工作,岗位为电工,月工资1400元。作息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七天,每月平均超时加班8次,每次2小时。
南京某冷钢厂安排袁某某超时、休息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南京某冷钢厂未让袁某某休年休假。
    2009年5月4日下午15点40分左右,厂外接用单位电源的王东华反应其门面房电路发生故障需要检修。根据单位电工的工作内容及惯例,厂外所有接用电路及设备一直由袁明清负责维修,单位收取对方电费。在检修过程中,袁明清从竹梯上掉下,造成工伤,单位未为袁某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也不同意为袁某某申报工伤,造成袁某某医疗费用至今无法报销。
单位未支付2009年5月至11月工资。
    袁某某为了申请工伤认定,须先确认劳动关系。2009年11月13日袁某某委托刘汝军律师以单位违法为由书面形式向南京某冷钢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京某冷钢厂予以经济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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