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6日22时左右,张某某和同事杨某某、魏某某在浴室洗完澡后,沿大公驾校附近的312国道返回住处,突然被一辆从后面飞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张某某随即不省人事,随行同事打110报警。后张某某被送到武警南京医院进行就诊,入院诊断:头部外伤: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出院诊断: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顶部头皮血肿、硬膜下出血、右侧额颞部脑挫伤伴出血。后根据医嘱转入南京民博医院继续治疗,出院记录与武警南京医院出院小结相同。2006年12月29日收到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认定: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2007年5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第一大队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张某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被鉴定人张某某休息时间以伤后6个月为宜。 双方申请交警居中调解没有成功,此后张某某虽多次与被告商谈,也没有就赔偿达成一致。张某某委托律师将熊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2370.10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诉求,当事人双方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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