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诊后发生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见,分为三种情形:一、在送往医疗机构过程中死亡;二、就诊后在医疗机构内死亡;三、患者出院后死亡。无论哪一种情形,在不明确患者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患者的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这样,在接下来解决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掌握了有分量的证据,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第一种情形主要是针对120急救是否得当,如果患者在途中死亡,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损害行为,就必须进行尸体检验,明确死因,否则很难胜诉。第二种情形,如果能确定患者死亡原因,或者从首诊医院转入其他医院,在其他医院死亡,且能够确定患者死亡原因的,可不进行尸检。第三种情形,一般也要进行尸检,如果如第二种情形曾转入其他医院,并且有其他医院的死亡诊断,亦可不进行尸检。
鉴于有些患者所在地有入土为安的习俗,无法承受对死者进行尸检这一事实,那么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启动前要评估尸检对案件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