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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在船厂工作摔伤右手,诉讼过程中调解赔偿结案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8
    丰某某于2013年4月2日至南京某钢结构加工厂处工作,岗位打磨工,工作地点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某船业公司内,每月工资3000 元,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上午7:00—12:00、下午13:30—18:30。南京某钢结构加工厂未与丰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丰某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6月11日,丰某某在为船体打磨焊缝时,从架子上摔落,致右手中指和无名指受伤,由老板送至浦口区中心医院治疗。6月14日出院后,单位安排丰某某至小门诊继续挂水消炎,后丰某某休息养伤。
    丰某某出院后,右手两手指不能伸直,大部分功能受限。委托刘汝军律师与老板商谈工伤赔偿问题,老板只承认其为工伤,但是认为其不构成伤残,双方对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后律师向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律师依法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律师经与劳动者本人确认。在调解过程中对工伤待遇也一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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