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刘某某因糖尿病引起眼睛点状出血到南京市某眼科中心处就诊,视力检查:OD 0.25、 OS 0.4,医生(卞医生)要求做眼底荧光血管造影(FFA)。第二天在家属陪同下刘某某做眼底造影,FFA提示:双糖网。医生予以中成药治疗:复议血栓通胶囊、芪明颗粒。7月2日复诊,高医生看完FFA报告后继续药物治疗,嘱二月后复诊。8月28日复诊江医生表示前面医生耽误了时间,在进行了相关检查后,江医生即对刘某某行视网膜激光光凝术。左右眼大约各打了250次之多,江医生要求不能眨眼,术中感觉眼球酸胀,无法自控眼睛不活动。9月2日因右眼严重不适,并有黑影晃动,至南京市某眼科中心处,被江医生斥回,9月4日仍感不适又至南京市某眼科中心下询问,再遭江医生呵斥。9月12日复诊,刘某某诉说视力下降,看东西模糊,右眼有黑影,视物变形。江医生在对刘某某做了医学检查后,不顾刘某某主诉及视力检查结果,自行在病历上书写视力。 2012年9月16日刘某某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就诊,查检视力,矫正后:R:0.08、L:0 .5,医生讲激光打偏了。一个月后复诊视力没有变化。由于南京市某眼科中心的不当诊治行为造成刘某某视力大大下降 ,刘某某不但身体受到伤害生活质量也受到严重影响。 本案刘某某已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医疗损害申请了鉴定。本案由南京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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