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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服用化疗药死亡医疗损害重新鉴定的陈述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5

各位专家:
    我作为本案原告(患者张某某妻子及子女)的代理人,就本案医疗损害鉴定陈述如下:
Ⅰ、【诊疗经过】
2013年6月17日患者张某某因便血至被告处就诊,入院初步诊断:1、上消化道出血;2、高血压病2级;3、2型糖尿病;4、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月18日患者检查乙肝两对半(HBsAg、抗HBs、HBeAg、抗HBe、抗HBc)均呈阴性,肝功能未见异常。住院期间药物治疗,被告曾为患者输悬浮红细胞2单位,血袋号:027619、026921。患者于2013年7月2日出院。
2013年7月10日活检临床诊断:胃溃疡、胃癌?患者于2013年7月23日再次入院治疗。入院诊断:1、胃溃疡;2、贫血;3、高血压病;4、2型糖尿病。7月24日患者检查乙肝两对半(HBsAg、抗HBs、HBeAg、抗HBe、抗HBc)均呈阴性,肝功能未见异常。2013年7月 26日上午行远端胃大部切除术(毕I式),术后被告一为患者输B型全血2单位,输血浆400ml,病历中血库报告单显示输入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2单位,血袋号:032050。患者于 2013年8月 2日出院,出院诊断:1、胃癌;2、贫血;3、高血压病;4、2型糖尿病。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饮食;2、建议一周后开始口服替吉奥2片×2/日×28天,共三个疗程。
出院后患者遵医嘱口服“替吉奥”化疗。十月中旬后,患者出现“黄疸”,于11月4日再次入院治疗。11月6日被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11月11日补充诊断肝功能衰竭。2013年11月14日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继续治疗,诊断:1、亚急性肝功能衰竭;2、病毒性肝炎(乙型);3、胃癌术后;4、急性肾功能不全;5、肝性脑病;6、2型糖尿病。住院期间积极护肝、保肾治疗,后病情持续进展,肝肾功能进行性恶化,出现肝性脑病并逐渐加重,危及生命。2013年12月5日15:20分患者呼吸停止,血压下降,予以心肺复苏,15:40分生命体征消失,16:18分心电图示一条直线,宣布死亡,死亡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
Ⅱ、【患者因输血感染乙型肝炎】
患者2013年11月6日乙肝五项检查报告结果显示:阳+ 阴- 阴- 阳+阳 + ,为急性HBV感染 。
急性乙型肝炎感染途径:有输注被污染肝炎病毒的血、血制品和不洁注射史,性传播及母婴传播;临床符合急性肝炎,血清HBsAg阳性…
患者感染乙型肝炎完全可以排除其他两种可能性。首先,母婴传播可以完全否决。其次,性传播也绝无可能,患者刚刚胃癌手术出院,在家中静养,身体处于虚弱和调养阶段,并且正服用化疗药物,无此感染可能。
唯一的可能就是输血过程中患者感染了乙型肝炎。
Ⅲ、【化疗药物“替吉奥”造成患者重度肝损害】
患者于 2013年8月 2日出院后遵医嘱服用替吉奥,该药为进口药品,由日本大鹏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医方为患者开具三盒该药品,价值20916元人民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停服,现还有8板112粒。
一、根据该药品外包装中文说明提示适应症为:不能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
二、说明提示:本药仅适用于适合使用替吉奥与顺铂联合化疗的胃癌患者。患者须在具备急救设施的医院就诊,并在有丰富肿瘤化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使用。在决定使用替吉奥胶囊化疗方案前,应仔细阅读合并用药的说明书。在化疗开始前,须向患者详细解释疗效和风险,并取得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本药有可能导致重度肝功能异常,如暴发性肝炎,须定期检查肝功能(两周一次)并严密观察;以便尽早发现肝功能异常。若发现早期肝功能乏力伴随食欲减退等症状,须严密观察。若发现黄疸(巩膜黄染),须立即停药,并采取相应措施。
可见该药物的毒副作用大,应慎重选择。
三、根据替吉奥胶囊说明可以看出,患者所患胃印戒细胞癌(手术切除)并不是该药物的适应症。医方未向患者详细解释该化疗药物的疗效和存在的风险,也未向患者交待服药后的注意事项,如定期(两周一次)检查肝功能。患者在服用该药至第三疗程的前期,即发现黄疸并及时至院方检查治疗。可以说患者突发肝炎并致肝功能严重受损,是服用该药造成的。
Ⅳ、【原发病---胃癌、2型糖尿病】
一、胃癌。患者手术后,病理诊断:1、送检“远端”胃标本示:胃印戒细胞癌,范围约1×0.5×0.2cm,浸润性生长,癌组织局限于粘膜层内,肌层及浆膜层未见癌组织侵犯;脉管内未见癌栓形成,神经未见癌组织侵犯;胃窦及移形区粘膜轻度慢性萎缩性炎伴肠上皮化生;胃窦小弯侧脂肪组织内查见淋巴结12枚均未见癌组织转移;大网膜组织未见癌组织侵犯。2、送检“吻合圈”未见癌组织残留。3、送检“第8组”淋巴结2枚未见癌组织转移。
二、化学治疗适应症(根治术后病人)
    早期胃癌根治术后原则上不必辅以化疗,但具有下列一项以上者应辅助化疗:癌灶面积>5cm2 、病理组织分化差、淋巴结有转移、多发癌灶或年龄<40岁。
根据胃癌TNM分期,患者为Ⅰ期,通过手术切除病变组织,可以治愈。根本不需要辅助化疗胃癌术后预后良好,对患者生命无威胁。
二、2型糖尿病。长期胰岛素控制血糖,胃癌术前肾功能正常,糖尿病对患者无生命威胁。
Ⅴ、【临床判定】
一、 根据临床资料可以判定患者是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乙型肝炎(血液或医疗器材感染病毒);
二、 患者肝功能损害引起并发症: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急性肾功能不全)。
三、 患者肝功能衰竭由感染的乙型肝炎及化疗药物对肝脏重度损害共同作用造成,且化疗药物的滥用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Ⅵ、【损害后果】
患者肝功能严重受损致急性肾功能不全、肝性脑病,依当时患者病情无论从时间上或肝源和肾源上考虑,器官移植均无可能,最终患者因肝功能衰竭致多脏器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Ⅶ、【医方过错】
一、医方为患者输血过程中致患者感染急性乙型肝炎;
二、医方在患者胃癌术后所开具的化疗药物不对症,患者长时间服用后致患者暴发急性乙型肝炎,并严重损害肝功能直至肝功能衰竭;
三、医方未向患者详细解释该化疗药物的疗效和存在的风险,未为患者定期(两周一次)检查肝功能。
Ⅷ、【医方责任】
患者由于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输血感染乙型肝炎,出院后遵医嘱又服用“替吉奥”化疗药物致肝功能严重损害,医方未定期为患者检查肝功能从而未能尽早发现化疗药物所致严重副作用,患者感觉到病情转变再就诊为时已晚,最后因肝功能衰竭而导致死亡。患者的原发疾病经医院积极手术治疗并结合病理检验结果可推断预后良好,绝不会危及性命。最终导致患者丧失性命的原因如上所述:一是输血感染乙型肝炎;二是服用化疗药物“替吉奥”重伤肝功能,且是最直接的原因。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
 故我方认为医方及血制品提供方应承担全部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人: 刘汝军 
                                                                               二O一四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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