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原为东洋电子(南京)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11月4日上午7:50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被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二次手术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11月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高某某工伤致残程度为玖级。高某某受伤前月工资平均约为2450元,受伤后被高某某每月发放900元工资。 另,被高某某与高某某劳动关系于2010年6月30日终止,未与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 高某某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付工伤待遇赔偿。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裁决单位支付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九万余元(此按2009年标准计算)。此前高某某已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支持。目前,在江苏省,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员工主要责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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