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原为东洋电子(南京)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11月4日上午7:50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被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二次手术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11月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高某某工伤致残程度为玖级。高某某受伤前月工资平均约为2450元,受伤后被高某某每月发放900元工资。 另,被高某某与高某某劳动关系于2010年6月30日终止,未与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 高某某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付工伤待遇赔偿。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裁决单位支付高某某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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