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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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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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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房颤射频消融术中心脏穿孔大出血庭审代理观点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2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二审代理人,通过阅卷及了解案情,结合相关医疗专业知识及法律程序,发表以下代理观点,供法庭参考:
一、上诉人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
射频消融的并发症:导管射频消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为误伤希氏束,造成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心脏穿孔致心脏压塞等,但发生率极低。(《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8版、主编葛均波、徐永健)由此可见,射频消融操作不当会对心脏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心脏介入术中发生急性心脏压塞正是由于射频消融术中操作导管不当所致,两次剖胸探查手术给上诉人留下一系列后遗症。上诉人损害后果是明显的,皆因射频消融手术引起,与被上诉人医疗行具有因果关系。一审中上诉人方已详尽地向法院阐述了被上诉人医疗行为中存在的种种过错及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关于病历真实性的认定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篡改病历及虚假记录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而对于病历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应在送鉴定前予以认定,不论是法官依职权认定或启动鉴定程序,无论如何不应把病历真实性的认定交由鉴定机构来处理,导致鉴定程序久拖不决最后终止。
三、关于再次鉴定问题
上诉人对南京市医学会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由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侵权责任法》新法律出台后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调整,本案再次鉴定不应由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首次鉴定是由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应由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损害鉴定。
由于新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问题,法院、省医学会及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产生了疑议,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释明。一审中上诉人提出的再次鉴定应是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显然不妥。
四、一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上诉人实体权利面临灭失风险。
1、首次鉴定结论不公,再次鉴定启动不成功。2012年2月7日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致函一审法院以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受案后旷日持久无法按程序组织鉴定,故决定终止鉴定。显然,如上所述,鉴定终止不是上诉人原因造成的,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掌控不力造成的。而在终止鉴定后,法院又未启动鉴定程序直接判决,让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消灭是不公正的。
2、如上诉状所言,一审法院在审限上存在严重问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虽然了结一案,却后患无穷。至今,上诉人仍因心脏病症在被上诉人住院治疗,上诉人不但丧失了劳动能力,连起码的正常人的普通生活也无法享受。可以说,用生不如死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故希望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重新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还上诉人一个公道,也有利于构建“后医患和谐”,防止矛盾激化,酿成悲剧。

 

                                                                       代理人:刘汝军
                                                                      二O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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