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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早期肺癌漏诊,鉴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2
3月26日患者陈某因声音嘶哑、咳嗽至南京市某口腔医院处就诊,经电子喉镜检查诊断为右侧声带息肉。 4月1日办理入院,胸部DX检查所见:两肺野纹理稍增多,左第五前肋见可见片状模糊影,心影主动脉弓稍凸,双侧横膈面光整,肋膈角清晰锐利,气管居中,胸廓两侧对称,诸肋骨未见明显异常,余未见明显异常。诊断结果:两肺纹理增多,请结合临床,必要是胸部CT助诊。 4月2日行经支撑喉镜声带息肉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右侧)声带结合临床符合息肉伴鳞状上皮异常增生。  4月7日出院。治疗期间,患者陈某向医生提出经常咳嗽,经治医生未予以重视。
12月25日患者陈某因咳嗽、胸闷至灌南县人民医院检查,CT示左肺门区点位性病变。12月26日陈某某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1、阻塞性肺炎;2、肺腺癌Ⅳ期。无动手术指征, 1月10日出院。 1月13日再次入院医治并接受化疗, 1月27日出院。出院后病情恶化,在县医院治疗后又于2月10日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 2月14日出院。
陈某某及家属认为某口腔医院医疗行为不当,在陈某某向某口腔医院方医生陈述有咳嗽现象,DX胸片见左肺阴影的情况下,医生未引起重视,未要求陈某进一步检查确诊病情或者建议至综合医院检查。从而导致陈某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进展成为癌症晚期。陈某就本案与医院交涉,医院不认可其存在过错。
陈某委托刘汝军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某于 4月13日在灌南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经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法院根据代理律师变更的诉求,判决医方承担各项损失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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